豫税地[1989]77号 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共同做好土地使用证印花税征收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89-09-14
摘要:土地管理部门受税务部门的委托在发放和办理土地使用证时,要根据1988年8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监督纳税人依法纳税,代售印花税票,并当场贴花注销。

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共同做好土地使用证印花税征收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豫税地[1989]77号             1989-09-14


各市、地税务局、土地管理局(办),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土地管理局(办):

  土地使用证是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征税的凭证之一,所有单位和个人领受的土地使用证除另有规定者外,都应按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贴花。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保证土地使用证应纳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各地税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土地使用证印花税征收工作。土地管理部门受税务部门的委托在发放和办理土地使用证时,要根据1988年8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监督纳税人依法纳税,代售印花税票,并当场贴花注销。税务部门应明确代售的手续制度和有关政策界限并按代售金额付给土地管理部门5%的代售手续费。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