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工商企注字[2017]7号 云南省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暂行规定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7-03-07
摘要:全省各级企业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对未开业、无债权债务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办理简易注销登记,适用本暂行规定。

云南省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暂行规定

云工商企注字[2017]7号          2017-3-7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根据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信息化技术方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全省各级企业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对未开业、无债权债务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办理简易注销登记,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 本暂行规定所指未开业企业,是指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无债权债务企业,是指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企业。

  第四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

  (一)外商投资企业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

  (二)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三)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的;

  (四)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

  (五)企业所属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

  (六)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

  (八)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产的,企业清算组、企业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裁定或终结破产程序裁定,向被强制清算人或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

  第六条 符合本暂行规定注销登记条件的企业,可自主选择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或一般注销登记。

  第七条 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应当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简易注销公告》专栏,主动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以下简称注销公告),强制清算终结和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除外。注销公告期为45日,公告期满企业方可向登记机关提出简易注销登记申请。

  第八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企业发布注销公告的同时,通过云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共享协作平台将企业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相关信息推送至同级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推送至同级商务主管部门。

  第九条 在注销公告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及相关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简易注销公告》专栏“我要异议”功能提出异议并简要陈述理由。

  第十条 在注销公告期内和在提交简易注销登记申请前,企业可撤销注销公告。注销公告撤销后简易注销登记程序自动终止。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在注销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提出简易注销登记申请。逾期未提出简易注销登记申请的,简易注销登记程序自动终止。

  第十二条 企业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三)《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

  (四)营业执照正、副本。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对其简易注销公告和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向登记机关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四条 登记机关应当对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利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对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企业进行检索检查。

  第十五条 登记机关在收到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申请后,对于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情形的申请,书面(电子或其他方式)告知申请人不符合简易注销条件;对于在注销公告期内和在登记机关核准简易注销登记前被提出异议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不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对于在注销公告期内和在登记机关核准简易注销登记前未被提出异议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准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

  第十六条 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的企业,自发布注销公告之日起,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备案登记、迁移登记、一般程序注销登记的,简易注销登记程序自行终止。

  第十七条 企业在简易注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登记机关可以依法做出撤销注销登记,在恢复企业主体资格的同时将该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公示,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主张其相应权利。

  第十八条 本暂行规定自2017年3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3月7日。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3月7日

《云南省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暂行规定》政策解读

云南省工商局红盾信息网        2017-11-24 

  2017年2月22日,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出台了《云南省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暂行规定》(云工商企注字〔2017〕7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为便于更好的理解该暂行规定的相关内容,现将该《暂行规定》出台的背景和意义、制定依据、主要内容等解读说明如下:

  一、制定《暂行规定》的背景及意义

  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在新形势下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举措。2014年3月1日以来,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通过改革,还权于市场、还权于市场主体,大幅度降低了企业设立门槛,极大地激发了市场活力和社会投资热情,市场主体数量快速增长。市场准入高效便捷的同时,退出渠道仍然不畅。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注销企业程序复杂、耗时较长,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市场机制效率。

  2016年8月至10月我省昆明市、文山州、保山市将试点实施方案报工商总局备案后,开展了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让真正有退出需求、债务关系清晰的企业快捷便利退出市场,重新整合资源,享受到商事制度改革的红利。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有助于提升市场退出效率,提高社会资源利用效率;有助于降低市场主体退出成本,对于进一步提高政府效能,优化营商环境,持续激发市场活力,释放改革红利具有重要意义。

  2016年12月26日工商总局下发《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规定自2017年3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要求已经开展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的地方,要在本指导意见框架下及时调整完善相关制度措施和工作流程。尚未开展试点的地方,要认真按照指导意见要求制定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工作制度、工作流程。

  为规范我省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确保3月1日起与全国同步实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省工商局牵头起草了《暂行规定》,在征求各州(市)、工商局,省局机关各相关处室、直属单位意见建议、反复修改论证的基础上,并报省法制办备案通过后,于3月8日起正式实施。

  二、制定《暂行规定》的依据

  (一)《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

  (二)《工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信息化技术方案〉等信息化文件的通知》(工商办字〔2017〕17号)。

  三、《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

  《暂行规定》是今后我省开展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工作的指导性文件,从以下方面对企业简易注销登记进行明确:

  (一)明确适用范围,尊重企业选择。

  贯彻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和简政放权改革要求,充分尊重企业自主权和自治权,对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以下称未开业)、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以下称无债权债务)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由其自主选择适用一般注销程序或简易注销程序。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外商投资企业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产的,有关企业清算组、企业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被强制清算人或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

  受我省“两个十万元”微型企业培育工程扶持的企业,属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在受到扶持两年内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二)简化登记程序,提高登记效率。

  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应当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简易注销公告》专栏,主动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强制清算终结和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除外)。注销公告期为45日,公告期满企业方可向登记机关提出简易注销登记申请。

  在企业发布注销公告的同时,省工商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将全省企业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相关信息推送至省级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推送至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州市工商局和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应采取适当方式,将辖区企业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相关信息告知同级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告知同级商务主管部门。

  简易注销公告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及相关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简易注销公告”专栏“我要异议”功能提出异议并简要陈述理由。企业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提出简易注销登记申请。一个企业只能申请一次简易注销,企业可以从提交简易注销公告开始至正式提交简易注销登记申请前撤销简易注销公告,撤销后不能再提交简易注销公告和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手续。

  将全体投资人作出解散的决议(决定)、成立清算组、经其确认的清算报告等文书,合并简化为全体投资人签署的包含全体投资人决定企业解散注销、组织并完成清算工作等内容的《全体投资人承诺书》。企业在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时只需要提交《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营业执照正副本即可。不再提交清算报告、投资人决议、清税证明、清算组备案证明、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等材料。

  登记机关在收到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也可利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对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企业进行检索检查,对于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情形的申请,书面(电子或其他方式)告知申请人不符合简易注销条件;对于在注销公告期内和在登记机关核准简易注销登记前被提出异议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不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对于在注销公告期内和在登记机关核准简易注销登记前未被提出异议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准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

  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结束后,省工商局将有关企业简易注销信息及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上予以公示,供社会公众查询,同时推送给省级有关部门,供各部门共享使用。

  (三)明晰各方责任,保护合法权利。

  企业应当对其公告的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和全体投资人承诺、向登记机关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是实施监督管理的依据。企业在简易注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登记机关可以依法做出撤销注销登记等处理,在恢复企业主体资格的同时将该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公示,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主张其相应权利。

  对恶意利用企业简易注销程序逃避债务或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向投资人主张其相应民事责任,投资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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