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如何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的九个问答

来源:海湘税语 作者:刘海湘 人气: 时间:2019-09-05
摘要:一、什么是增值税留抵税额? 答:期末留抵税额,是指纳税人销项税额不足以抵扣进项税额而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对于期末留抵税额,我国采用的是结转下期抵扣的制度安排。2018年,为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释放企业活力,对装备制造、研发服务、电网等符合条件的

  一、什么是增值税留抵税额?

  答:期末留抵税额,是指纳税人销项税额不足以抵扣进项税额而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对于期末留抵税额,我国采用的是结转下期抵扣的制度安排。2018年,为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释放企业活力,对装备制造、研发服务、电网等符合条件的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实行了一次性退还,实现退税1148亿元。随着增值税改革步伐的加快,2019年3月,又将留抵退税扩大到全行业,《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以下简称“84号公告”),自2019年6月1日起,同时符合规定条件的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19年7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二、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享受增值税留抵退税的条件是什么?与39号公告规定条件相比有哪些变化?

  答:(一)根据84号公告,对于符合以下条件的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享受留抵退税的条件如下:

  1.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二)根据39号公告,对于全行业纳税人,享受留抵退税的条件如下: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6个月有增量留抵税额,并且第6个月的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和B级的纳税人。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内不能有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三)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留抵退税的条件有两点变化:

  1.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没有连续6个月的限制。即:只要当月留抵税额大于零,就可以申请退税。

  2.没有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限制。即:只要有增量留抵税额就可以申请退税。

  三、符合条件的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从什么时间开始可以申请退还增量留抵?与其他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的时间有什么不同?

  答:自2019年6月1日起,同时符合规定条件的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19年7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纳税人只要2019年6月符合条件,可以2019年7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其他纳税人留抵退税的条件规定为: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即:符合条件的纳税人自2019年10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四、84号公告中的”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具体指哪些纳税人?

  答:84号公告所称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是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五、84号公告中的增量留抵税额指的是与哪一个月相比新增的留抵税额?和39号公告中的增量留抵税额是否一样?

  答:84号公告中的增量留抵税额与39号公告中的增量留抵税额一样,都是指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六、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如何计算?与39号公告相比有什么变化?

  答:(一)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二)39号公告中规定的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三)变化如下:

  对于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没有60%的退税比例,直接按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退税。其他纳税人是在此计算基础上退60%。

  进项构成比例的计算没有变化,和其他纳税人的计算方法保持一致。

  七、对于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还有哪些规定?

  答:84号公告规定: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的其他规定,按照39号公告执行。因此,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还需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纳税人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二)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办理免抵退税后,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三)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按照本条规定再次满足退税条件的,可以继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四)以虚增进项、虚假申报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八、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是否有变化?

  答:除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的规定,继续按照39号公告执行。

  九、84号公告是9月出台的,符合条件的纳税人6月有可以申请退还的增量留抵是否还可以申请退还?

  答:84号公告规定,自2019年6月1日起,同时符合规定条件的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19年7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也就是说,2019年6月如果有符合条件的留抵退税,并不是只能在7月纳税申报期内申请退还,可以在7月及以后任一月份纳税申报期申请退还,比如:可以在现在的9月纳税申报期内去申请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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