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宜昌金宝乐器制造有限公司外方2005-2006年度再投资退税的批复 鄂国税函[2007]388号 2007-12-24 宜昌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宜市国税发[2007]126号《关于香港长利国际发展有限公司再投资退税的请示》收悉。宜昌金宝乐器制造有限公司系湖北省人民政府于2000年10月11批准,由香港长利国际发展有限公司投资兴办的独资企业,该公司投资总额1420万元港币,注册资本1000万元港币,经营期限50年,主要从事生产、销售、维修乐器及乐器配件,经营乐器技术咨询、乐器维护、保养、调律等技术培训服务。该公司2003年投产,当年盈利,2003-2007年度属“两免三减”优惠期间。2007年5月,该公司外方将其分得的2005-2006年度部分税后利润直接用于开办新企业,对此,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经审核,同意香港长利国际发展有限公司外方,将其分得的用于直接再投资于宜昌三盈乐器制造有限公司,以增加其注册资本的税后利润的已缴税款予以退税,计2005年度税后利润6,457,629.88元人民币的已缴税款的40%计352,234.36元人民币,2006年度税后利润5,622,370.12元人民币的已缴税款的40%计306,674.73元人民币。 特此批复。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二00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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