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流通发展司关于启用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共公共服务平台标识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2-12-26
摘要:“标识”图案的三个图块是“中小”两个汉字的艺术化表达,贯通三个图块的弧线象征“流通”的英文首字母“C”,表达出服务中小流通企业发展的含义。标识图案中上下指向的箭头寄寓中小商贸流通企业依托平台的服务,事业兴盛发达,遍及八方。

商务部流通发展司关于启用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共公共服务平台标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经征集并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商务部最终确定了“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标识(以下简称“标识”。为规范“标识”的使用,充分发挥标识在推进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中的作用,商务部决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正式启用“标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标识的具体含义

  “标识”图案的三个图块是“中小”两个汉字的艺术化表达,贯通三个图块的弧线象征“流通”的英文首字母“C”,表达出服务中小流通企业发展的含义。标识图案中上下指向的箭头寄寓中小商贸流通企业依托平台的服务,事业兴盛发达,遍及八方。

  二、标识的使用范围

  商务部、各省(市)中小商贸流通企业服务中心和经省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授权使用的其他单位可以在标志牌、装潢、出版物及宣传品、网页和其他办公类载体上使用标识。

  三、标识的使用方式

  “标识”属商务部所有,由标准图形和“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中英文文字组成,图形可单独使用,也可与文字组合使用。“标识”在印刷时,附着媒介的底色不得影响标识的标准色相,不得透叠其他色彩和图案。“标识”制作必须符合要求,可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但不得变体、变形、变色。

  四、标识的使用管理

  商务部对“标识”的使用实行统一监督和管理。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对所辖区域内“标识”的使用进行监督与管理。

  特此通知。

  税 屋附件:“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标识

商务部流通发展司

2012年12月26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