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工作人员通信工具管理的通知 浙委办[2000]99号 2000-12-16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的有关规定,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我省实际并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兄弟省市的做法,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通信工具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现有用公费为地厅级及地厅级以下干部(含离退休干部)住宅安装的电话(保密电话除外),一律按现行住宅电话初装费30%的价格一次性折价处理给个人。过户费用由购机人负担。今后,党政机关一律不得用公费为地厅级及地厅级以下干部安装住宅电话。 二、现有按规定用公费配备的特殊岗位移动电话,一律折价处理给持机者个人。其中,1998年1月1日以前购置的,按同类机型现行市场价(含购机费、入网费,下同)的10%折价处理;1998年1月1日以后购置的,按同类机型现行市场价的30%折价处理。过户费用由购机人负担。持机人不愿购买的,可处理给本单位其他职工或上交同级财政部门统一拍卖。现有用公费配备的传呼机免费过户给持机人,用租费自理。今后,党政机关一律不得用公费购置移动电话。 三、严格控制安装车载无线电话。地厅级及其以下党政机关,不得在公车中安装车载无线电话。个别因工作特殊需要、必须安装的,须报省政府办公厅批准。现已安装的车载无线电话,应立即撤除。个别确需保留的,须向省政府办公厅提出报告,补办批准手续。 四、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限额发放通信补助费。党政机关可按照附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限额发放通信补助费。各单位开支的通信补助费在“公务费”科目中列支。 五、抢险救灾、处理突发性事件或举行重大活动期间,移动电话的费用超过补助数额较大时,可由单位提出增加一次性补助的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从严审批,所需经费在本单位的“公务费”中解决,财政不另行增加补助。 六、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离退休后,从办理离退休手续的次月起,地厅级及其以上人员只享受住宅电话费补助;县处级及其以下人员不再享受任何通信费补助。 七、以上所称党政机关,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参照公务员制定管理的单位适用本规定。 八、以上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浙江省省级机关公费安装住宅电话和配置移动电话管理规定》(省委办[1997]5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移动电话和住宅电话管理的通知》(省委办[1997]72号)同时废止。 各级党政机关要认真贯彻执行以上规定。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财政、审计部门要对所涉及经费开支的项目进行严格管理和监督。对违反规定用公费安装住宅电话和购置移动电话,擅自扩大、提高通信补助费发放范围、标准的,除严格按照中央纪委《关于对违反<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行为的党纪处理办法》和省纪委《关于党政机关违反规定配置使用移动电话和住宅电话行为的党纪处理办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纪律责任外,同级财政部门还要相应核减该单位的预算经费。 附: 1.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住宅电话补助费标准 2.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公务无线通信补助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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