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种促销模式下的“买一赠一”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来源:每日税新知 作者:每日税新知 人气: 时间:2020-11-11
摘要:根据财税〔2011〕50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文件第三条规定,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企业的促销模式多种多样,而买一赠一这种销售模式最为常见。企业采用销售主产品的同时再赠送其他小产品,这种买一赠一销售模式有何涉税事项?在该模式下如何进行个人所得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处理?

  个人购入商品取得的赠品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税〔2011〕50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文件第三条规定,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个人购入商家买一赠一销售模式取得的赠品,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销售时不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例如:某超市举办促销活动,购入一台某品牌型号的豆浆机将赠送一包五谷杂粮。陈某从该超市购入一台豆浆机,取得超市赠送的五谷杂粮,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赠品是否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与开票方式有关

  “买一赠一”销售模式,实质上是以实物折扣方式销售商品。

  根据国税函〔2010〕56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因此,主品与赠品的金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向购买方收取的金额缴纳增值税;如果主品与赠品未开在同一张发票上或仅在发票“备注”栏注明赠品,赠品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主品按购买方支付的金额缴纳增值税。

  主品与赠品金额开在同一张发票上,有两种开票方式:一是将总的销售额按主品与赠品的公允价进行分摊,主品和赠品按分摊后的金额开具发票;二是将主品与赠品金额均按市价(公允价)金额开票,同时根据赠品的市价列示折扣额。

  例如:一般纳税人某制造企业在11月份举办促销活动,销售一台自产A设备赠送一台B机器,A设备含税单价为11300元,B机器含税单价113元。A、B产品税率均为13%。某企业从该企业购入一台A设备并取得一台B机器,支付11300元。

  第一种方式,该企业按销售A设备给购买方开票,发票上未体现B设备(或仅在发票“备注”栏体现)。发票列示为:A设备金额10000元,税额1300元。

  第二种方式,该企业开票时,将A、B产品按公允价分摊,发票列示为:A设备金额9900.99元,税额1287.13元;B机器金额99.01元,税额12.87元。A、B产品合计金额10000元,税额1300元。

  第三种方式,该企业开票时,将A、B产品按公允价开具,同时列示折扣金额100元,发票列示为:A设备金额10000元,税额1300元;B机器金额100元,税额13元;B机器折扣金额-100元,税额-13元,合计金额10000元,税额1300元。

  可见,第一种方式下,销售一台A设备应确认销项税额1300元,B机器视同销售应确认销项税额13元,共应确认销项税额1313元。在第二种和第三种方式下,该企业确认销项税额1300元,赠品B机器不视同销售。

  赠品在企业所得税上不需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方式销售货物,不属于捐赠,赠品不要视同销售确认收入。赠品不在发票中体现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的,在企业所得税上不需视同销售。企业不论采用何种开票方式,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主品和赠品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销售收入。由于增值税视同销售的影响,开票方式将影响企业收入确认金额。

  接上例,该制造企业在企业所得税上,第一种方式开票,应确认销售收入9987元,其中A设备确认收入9888.12元,B机器确认收入98.88元;第二种和第三种方式开票,应确认A设备销售收入9900.99元,B机器销售收入99.01元,共确认销售收入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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