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6-09
摘要:《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向地震灾区捐赠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通知》(厦地税发〔2008〕75号)清理后,相关事项适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号)。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      2021-6-9

  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修改)的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对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公布如下:

  一、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

  (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向地震灾区捐赠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通知》(厦地税发[2008]75号)

  (二)《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国税函[2010]34号)

  (三)《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财产和行为税各税种纳税申报表的公告》(2015年第5号)

  (四)《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9号,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

  (五)《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限额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10号)

  (六)《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增值税纳税申报其他资料报备要求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7号)

  二、部分内容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及权力运行流程图的公告》(2018年第12号)中的附件2《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权力运行流程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21年6月9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的解读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和必要性

  为规范税务机关执法,便于纳税人及时了解掌握税收政策和管理制度的变化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修改)的相关规定,对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及时向社会发布清理结果。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经清理,本次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如下:

  (一)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

  1.《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向地震灾区捐赠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通知》(厦地税发[2008]75号)

  2.《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国税函[2010]34号)

  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财产和行为税各税种纳税申报表的公告》(2015年第5号)

  4.《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9号,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

  5.《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限额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10号)

  6.《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增值税纳税申报其他资料报备要求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7号)

  (二)部分内容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及权力运行流程图的公告》(2018年第12号)中的附件2《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权力运行流程图》

  三、文件清理后相关事项的处理

  上述文件清理后,相关事项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向地震灾区捐赠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通知》(厦地税发[2008]75号)清理后,相关事项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号)。

  (二)《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国税函[2010]34号)已执行完毕,不需要继续执行。

  (三)《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财产和行为税各税种纳税申报表的公告》(2015年第5号)清理后,相关事项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9号)。

  (四)《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9号,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清理后,相关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五)《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限额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10号)清理后,相关事项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73号)等有关规定。

  (六)《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增值税纳税申报其他资料报备要求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7号)清理后,相关事项将制定新的文件。

  (七)《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及权力运行流程图的公告》(2018年第12号)附件2《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权力运行流程图》清理后,相关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2016年第78号)等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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