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文化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文化部关于印发<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地税政二[1996]14号 1996-04-05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0号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8月10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文化部国税发[1995]171号《关于印发<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演出管理部门应在审批、发放有关演出许可证之日起三日内,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抄报演出计划表。 二、有关预扣办法由各地地方税务机关商文化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文化厅 1996年04月0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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