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国税发[2003]101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的通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06-03
摘要:各级国家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对违反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和保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的通告[全文废止]

粤国税发[2003]101号     2003-06-0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决定对普通发票进行换版,在全省(不含深圳)全面推行使用。现通告如下:

  一、新版普通发票启用时间

  从2003年7月1日起全省全面启用销售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使用的新版普通发票。在此之前已接收到新版普通发票的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发放使用。

  二、新版普通发票种类

  新版普通发票共设七类22种,分别为:

  (一)“广东省商品销售统一发票”有5种版式。

  (二)“广东省加工修理修配统一发票”有4种版式。

  (三)“广东省收购统一发票”有7种版式。

  (四)“广东省粮食销售统一发票”有2种版式。

  (五)“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统一发票”有2种版式。

  (六)“广东省其他收入统一发票”有1种版式。

  (七)“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发票换票证”有1种版式。

  三、新版普通发票的号码位数均改为8位数,字体为新式罗马字体。

  四、新版普通发票一律套印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章。

  五、继续保留使用的普通发票种类

  继续保留使用的发票包括:一是已经由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实施统一管理的部分行业性普通发票,包括:“广东省废旧物资销售发票”;“广东省出口商品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广东省粮食收购发票”。二是报经批准由各地级市国税局监制印有企业名称的发票和其它特殊行业的发票和票据。

  六、取消旧版普通发票的种类

  在启用和继续保留上述新版普通发票的同时,取消原由各市(地级以上,下同)国家税务局监制监管的下列旧版普通发票,包括:

  (一)“广东省XX市商品销售发票”;

  (二)“广东省劳动保护用品销售发票”;

  (三)“广东省XX市代销业务发票”;

  (四)“广东省XX市拍卖典当行销售发票”;

  (五)“广东省XX市矿产品销售发票”;

  (六)“广东省XX市农林牧鱼产品销售发票”;

  (七)“广东省XX市砖瓦灰石沙和工业用泥发票”;

  (八)“广东省XX市书店销售发票”;

  (九)“广东省XX市工业加工修理修配发票”;

  (十)“广东省XX市汽车摩托车维修业发票”;

  (十一)“广东省XX市粮食饲料加工发票”;

  (十二)“广东省XX市拍卖典当行收购发票”;

  (十三)“广东省XX市国家税务局统一发票”;

  (十四)“广东省XX市其他收入发票”;

  (十五)“广东省XX市国家税务局发票换票证”;

  (十六)“广东省XX市收购发票”。

  七、纳税人领购新版普通发票后的使用期限

  纳税人领购新版普通发票后的使用期限暂定为6个月。

  八、有关新旧版普通发票购用衔接时间

  (一)原由各市国家税务局监制监管而又纳入这次取消范围的旧版普通发票销售截止日期为2003年6月30日,从7月1日起一律停止发售。纳税人已领购的旧版普通发票可延期填开使用至2003年12月31日止,逾期作废。

  (二)从2003年7月1日起,新版普通发票的用票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新版普通发票的规定领购,填开和使用。

  九、新版普通发票遗失作废的问题

  从2003年7月1日起,凡遗失新版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参照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声明的有关规定,在广东《办税园地》杂志办理刊登遗失声明事项。

  十、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严厉打击炒买炒卖、伪造发票等违法行为

  各级国家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对违反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和保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炒买炒卖、伪造发票等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3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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