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地税函[1999]12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停止执行]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05-20
摘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9]65号)一条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停止执行]

桂地税函[1999]125号      1999-05-20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要求明确民办非企业单位面向社会办学校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南地税报[1999]1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1号令)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因此,南宁市育才双语实验学校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9]65号)一条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应纳税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单位为纳税人。所以,南宁市育才双语实验学校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对其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1999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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