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地税二函字[1996]3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等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6-12-26
摘要:企业职工冬季取暖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仍分别按省人事局、劳动局、财政厅[1989]鲁人福字第2号和劳动局、财政厅(89)鲁劳安字第218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在税前扣除。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等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二函字[1996]3号        1996-12-26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等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6]673号)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并根据我省实际,作如下规定:

  1.企业职工冬季取暖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仍分别按省人事局、劳动局、财政厅[1989]鲁人福字第2号和劳动局、财政厅(89)鲁劳安字第218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在税前扣除。

  2.职工劳动保护费的最高扣除限额由各市、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并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1996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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