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禁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定率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川国税函[1998]363号 1998-11-11 税屋提示——依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5年12月1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禁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定率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8]18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应严格遵守总局的有关规定,不得以任何名义或理由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定率征收,违者,将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二、各地要妥善处理组织收入与依法治税的关系,集中力量加强征管和稽查,既要努力做到应收尽收,又要坚持依法治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定率征收增值税问题要认真开展自查,凡擅自搞定率征收的必须立即纠正,并将其自查情况和结果于1998年11月27日前电传省局(流转税一处)。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1998年11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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