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和加强涉外企业汇总[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国税发[2007]58号 2007-4-18 各市州、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和加强涉外企业汇总(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23号)转给你们,并作如下要求: 外商投资企业总机构或负责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的外国企业营业机构(以下简称汇缴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应于4月底前为汇缴机构补开出具《外商投资企业汇总申报缴纳所得税确认单》。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或被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的外国企业(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应在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前,将《外商投资企业汇总申报缴纳所得税确认单》或税务机关批准外国企业营业机构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的审批文件的复印件报送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各分支机构将该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各项需审核、备案的涉税事项于4月底前报送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请一并执行。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和加强涉外企业汇总(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附件2:外商投资企业汇总申报缴纳所得税确认单(略) 附件3:分支机构审核、备案事项确认单(略)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7年4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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