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由谁追缴税款

来源:税屋综合 作者:税屋综合 人气: 时间:2021-08-09
摘要:扣缴义务人只有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之责任,却没有缴纳税款之义务。相应税款的征纳关系并没有改变,收款人是纳税人,税务机关是征税人,而征税的方式是代扣代缴。

  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第二项关于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问题规定:扣缴义务人违反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给予处罚外,应当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补扣或补收。

  到底是由税务机关追缴,还是由扣缴义务人补扣?

  笔者认为,《征管法》规定的本意是,扣缴义务人只有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之责任,却没有缴纳税款之义务。相应税款的征纳关系并没有改变,收款人是纳税人,税务机关是征税人,而征税的方式是代扣代缴。部分网友认为,国税发〔2003〕47号的规定与《征管法》“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的规定相抵触,有一定道理。然而,从防范风险角度来说,扣缴义务人还是要配合税务机关,履行好代扣代缴的义务。

  在《上海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有如下规定:

  四、违反税款征收管理类

  (五)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税款,扣缴义务人已按规定暂停支付纳税人款项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除外)。

  情节程度及处罚标准:

  1.扣缴义务人能够按规定补扣补收税款的,处以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2.扣缴义务人未能按规定补扣补收税款的,税务机关在追缴税款的同时,对扣缴义务人处以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可见,积极配合税务机关补扣补缴,有利于于避免遭受更大金额罚款。

  作者:李志远


支付方没有代缴个人所得税怎么办?

  我给某乡镇排练合唱,自己代开了以排练费(劳务性质)为内容的增值税发票,支付方和我说他们的财务那边没有帮忙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业务。我就去税务局咨询,前台说既然他们没有代缴,就不用管了。那这个20%的个人所得税就不用自己交了吗?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应当区别以下情形办理纳税申报:

  (一)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的,按照62号公告第一条办理。

  (二)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有两个以上扣缴义务人均未扣缴税款的,选择向其中一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非居民个人在次年6月30日前离境(临时离境除外)的,应当在离境前办理纳税申报。

  (三)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按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综上所述,如果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可以在次年6月30日前通过综合所得的年度汇算清缴时申报。

  特别说明:“劳务报酬所得”在预扣预缴时,最低预扣税率是20%,在汇算清缴时将和工资薪金所得等合并计税,在扣除年度基本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社保和住房公积金)、专项附加扣除等后,税率是3-45%,多退少补。

  来源:税屋   作者:彭怀文   2022.07.06


个人所得税法施行后,扣缴义务人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税款怎么办

  《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由扣缴义务人对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进行代扣代缴税款,并在次月进行申报。

  如果扣缴义务人不履行代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税款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法》有着不同的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除了经营所得之外,均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199号)规定,扣缴义务人没有履行扣缴义务的,税务机关应当责成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补扣或补收、追缴税款,并可以处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个人所得税法》则有着不同的规定,在扣缴义务人没有按规定履行扣缴税款义务的情况下,纳税人需要在次年6月30日前自行申报缴纳税款,或者纳税人须按税务机关的可以限期缴纳。

  我们认为,《个人所得税法》施行后,税务机关不应再按《国税发〔2003〕47号》和《国税函[2004]1199号》的规定,责成扣缴义务人追缴或补扣,而应按《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要求纳税人规定自行申报或限期缴纳,并按征管法的相关规定对未按期申报的纳税人进行处理。

  来源: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作者:万伟华  2021-08-09



  2009年1月的问答——

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东取得公司债权债务形式的股份分红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267号)规定: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规定,个人取得的股份分红所得包括债权、债务形式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相抵后的所得。个人股东取得公司债权、债务形式的股份分红,应以其债权形式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减去债务形式应付账款的账面价值的余额,加上实际分红所得为应纳税所得,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公司发放个人股东的债权、债务形式的股份分红,应按个人股东债权形式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减去债务形式应付账款的账面价值的余额,加上实际分红所得为应纳税所得,按照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