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便函[2009]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部分总局定点联系企业税收自查复核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8-18
摘要:各地税务机关在接到总局下发的重点复核企业名单、自查要点、程序和方法后,要尽快组织人员对名单和要点进行研究和整理,同时可以结合本地区税务机关对相关企业税收征管情况的经验,增加重点复核的企业,补充自查要点、程序和方法,制定本单位复核和辅导自查的详细方案。

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部分总局定点联系企业税收自查复核工作的通知

企便函[2009]27号        2009-08-1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做好2009年度部分总局定点联系企业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经研究,定于2009年8月19日至9月18日开展部分总局定点联系企业税收自查重点复核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组织方式

  (一)总局已于8月5日至18日组织了部分省市业务骨干集中对企业自查情况进行了初步复核,从企业自查补税金额、补税金额占往年实际已缴税款比例、自查软件填报质量、添加附件的数量和质量,对行业共性问题的自查情况、自行添加自查要点情况、以及企业规模和经营状况等方面,筛选了应作为各地税务机关详细复核的企业名单,列办了复核阶段应关注的自查要点、自查程可序和方法。

  各地要组织力量对照详细复核的企业名单和各个企业重点复核内容开展重点复核工作。

  (二)各地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此次税收自查重点复核工作,组成由省局和地市局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的国地税联合工作小组。

  各地大企业管理部门要协调本地区相关部门,抽调业务素质高,具有行业管理经验和税务检查经验的业务骨干,对重点复核企业采用约谈、下户蹲点等形式辅导企业自查。

  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总局的统一部署和工作要求开展复核工作,省局要加强对地市局工作的指导和督促,地市局要将本地复核工作任务落实到人,对复核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三)各地税务机关在接到总局下发的重点复核企业名单、自查要点、程序和方法后,要尽快组织人员对名单和要点进行研究和整理,同时可以结合本地区税务机关对相关企业税收征管情况的经验,增加重点复核的企业,补充自查要点、程序和方法,制定本单位复核和辅导自查的详细方案。

  增选重点复核的企业,可以参照以下标准:

  1.跟同等规模、业务类型相同或类似的企业相比,自查补税金额小或者没有补税的;

  2.补税金额占已缴纳税款的比例偏小的;

  3.对企业主体业务和主体税种没有认真进行自查,补税没有实质性内容的;

  4.对行业共性问题没有进行自查或纠正的;

  5.填报自查软件不认真,提交附件的数量和质量较差的;

  6.企业规模较大的;

  7.根据当地征管历史情况分析,其他需要重点复核的企业。

  二、时间安排

  (一)总局将于8月19日召开视频会议,统一部署复核工作安排。

  (二)8月19日至8月31日,各地税务机关下载重点复核企业名单,复核要点、程序和方法等资料,组织业务干部研究和整理,增加重点复核企业,补充复核要点、程序和方法。

  (三)9月1至18日,各地税务机关组织税务干部进入企业进行重点复核,辅导企业深入开展税收自查工作。

  (四)9月19日至25日,督促企业完成自查补税工作,填报总局下发的自查补税入库情况统计表,并报总局大企业司。

  (五)各地税务机关根据重点复核和辅导自查的情况,于9月25目前将下一步重点检查对象建议名单报送总局大企业司。

  (六)对于重点复核阶段自查工作极不认真、自查效果差、不按税务机关要求开展复核的企业,可以直接列入下一步重点检查对象。

  三、其他事项

  (一)在重点复核阶段,各地税务机关要派出业务骨干到重点复核企业进行蹲点辅导自查,以企业自查为主,税务辅导为辅,原则上不采用税务检查的方法和手段。

  (二)各地税务机关要督促企业将自查应补缴的税款和滞纳金就地入库,其中企业向上汇总缴纳的税款应参照其他非汇总缴纳的税种入库方法,在被汇总企业所在地就地入库。

  (三)对企业自查补缴的税款和滞纳金要按照日常检查补税方式组织入库,例如跟纳税评估税款入库的处理方法一致。

  (四)在总局统一部署重点检查名单和方案之前,各地税务机关不得在自查阶段开展下户检查。

  (五)各地税务机关要督促企业按照总局下发的自查要点、自查程序和方法开展补充自查工作,按照规定使用自查软件,并认真添加附件。

  (六)各地国税局和地税局要协调配合,共同做好重点复核和辅导自查工作。

  (七)重点复核企业名单,补充自查要点、程序和方法,自查补税入库情况统计表登录FTP下载,下载路径为:local/大企业税收管理司/管理三处。

  (八)自查软件下裁地址为:www.auditoffice.com。

  (九)各地税务机关在重点复核期间所需的企业自查数据,可以要求自查企业报道自查数据包。要严格执行安全保密规定,按规定使用、保存、删除企业报送的相关自查数据。

  (十)请参加总局集中复核返回各地的人员参加8月19日视频会议,并做好本地重点复核和辅导自查的培训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

2009年08月18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