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收益”中股息性质所得计算的变化问题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1-01
摘要:  新申报表要求, 投资收益 中股息性质所得是指被投资企业向投资企业的实际分配额,包括现金股息、股票股息和其他形式的分配额,不需做还原计算,而是直接与企业本身的所得额合并...
  新申报表要求,“投资收益”中股息性质所得是指被投资企业向投资企业的实际分配额,包括现金股息、股票股息和其他形式的分配额,不需做还原计算,而是直接与企业本身的所得额合并。在境内境外投资所得的计算上,旧申报表汇总应纳税所得额时,是境内境外投资所得一起与企业本身的所得进行汇总;而新申报表是先将境内投资所得与企业本身的所得进行汇总,计算出境内所得税额,再与境外应补交的税款进行汇总。为了便于理解,下面列举两个实例加以说明(计算过程见表)。

  例1:甲企业2005年同时向A、B两家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投资,A、B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分别为33%、15%。2006年,A公司分回投资收益134万元,B公司分回投资收益170万元;境外分回税后所得额323万元,境外公司适用税率15%,已经缴纳所得税额57万元;甲企业除投资收益外共实现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适用33%的所得税税率。

  例2:若投资企业除投资收益以外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53万元,其他条件同例1。(表见附件)

  ①境内外投资收益还原:134/(1-33%)+l70/(1-15%)+323/(1-15%)2780(万元)。

  ②境内外投资收益补亏后还原:134/(1-33%)+(170一153)/(1-15%)+153+323/(1一l5%)=753(万元)。这里值得注意的是补亏后投资收益的还原与不补亏投资收益的还原有差异,因为根据国家税法规定,如果需要补亏,可以先补亏,后就剩余部分还原,再确定是否需要补税。

  ③新表中投资收益不需还原,且仅为境内投资收益=170+I34=304(万元)。

  ④因为只有补亏余额补税,所以抵免额:(170一l53)/(1-15%)×15%=3(万元);这里值得注意的是抵免额不是30万元。

  ⑤境外所得依照我国税法的应纳所得税额=323/(1-l5%)×33%=125.4(万元)。

  ⑥公益救济性捐赠限额=纳税调整前所得×捐赠扣除比例=920×3%=27.6(万元);捐赠支出纳税调整额=不允许扣除的非公益救济性捐赠额+超标准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额=30+(50-27.6)一30+22.4=52.4(万元)。

  ⑦公益救济性捐赠限额=纳税调整后所得x捐赠扣除比例=1000×3%=30(万元)。

  总之,与旧申报表相比,新申报表中股息性投资所得不再还原,计算更简便。尤其是在需要弥补亏损的情况下,更便于纳税人按照所得税税收政策执行,而且不会出现税收抵免方面的计算错误以及补亏时还原过程中计算方面的繁琐。但这种处理还不够完善:一是尽管已经明确企业分回的属于股息性的非货币性投资所得无需还原而直接计入汇总的所得额,但如何计算该部分的投资所得抵免税额,新申报表却没有任何的说明;二是对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免税优惠如何进行税收抵免也没有更为详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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