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关联企业向银行贷款,贷款利息支出,如何相关规避风险

来源:昌尧讲税 作者:昌尧讲税 人气: 时间:2019-02-20
摘要:一、业务案例 嘉诚公司公司向银行贷款1亿元,并支付利息费用600万元,但嘉诚公司所借贷款,全部给其关联企业丰达公司使用。 在此过程中,丰达公司有借有还,但嘉诚公司其他应收款科目始终保持较高余额。而嘉诚公司将这些借款资金产生的600万元利息支出全部计

  一、业务案例

  嘉诚公司公司向银行贷款1亿元,并支付利息费用600万元,但嘉诚公司所借贷款,全部给其关联企业丰达公司使用。

  在此过程中,丰达公司有借有还,但嘉诚公司“其他应收款”科目始终保持较高余额。而嘉诚公司将这些借款资金产生的600万元利息支出全部计入当年财务费用并在税前进行了列支,但并未收取丰达公司资金占用费。

  那么,此项替关联企业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有何涉税风险?

  二、政策依据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三、风险解析

  通过对以上政策的分析,结合案例,由于嘉诚公司向银行所借贷款,并没有用到企业本身的实际生产经营,而是替关联方丰达公司借款,而且也没有收取丰达公司资金占用费,其所发生的借款利息,全部在嘉诚公司当期损益中列支。

  因此,由于其利息支出不属于与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纳税稽查时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如下表:

  通过对上表的分析,纳税调增利息支出后,嘉诚公司与丰达公司共计应纳税企业所得税650万元。

  假设:

  嘉诚公司替丰达公司借款,不是无偿使用,而是收取丰达公司资金占用费,利率与银行贷款税率一致,这样一来,嘉城公司向银行支付的利息费用,就属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便可在当期损益中列支,如下表所示:

  通过对上表的分析,如果嘉诚公司向丰达公司收取了资金占用费,则利息支出可以列支,同时,丰达公司也可以作为利息费用在税前扣除。

  这样一来,嘉诚公司与丰达公司共计应纳税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529.59万元。相对于无偿使用资金而言,反而还少缴了120.41万元的税收。

  所以说,在实际工作中,很多不规范的业务,看起来对“有利”,实际上规范纳税反而对企业更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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