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地税所字[1996]86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6-04-19
摘要:对出租车驾驶员取得的客货运营收入额的核定及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由各市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文中第八条所称出租车驾驶员提供的有效停运证明是指客货运输管理部门发放的停运证明。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所字[1996]86号            1996-4-19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莱芜市财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5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对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出租车驾驶员取得的客货运营收入额的核定及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由各市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二、文中第八条所称出租车驾驶员提供的有效停运证明是指客货运输管理部门发放的停运证明。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1996年04月19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