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9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建立大企业税务风险内部控制机制认证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2-03-16
摘要:海南省国家税务局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负责对建立大企业税务风险内部控制机制情况进行认证。建立大企业税务风险内部控制机制认证,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建立大企业税务风险内部控制机制认证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全文废止]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9号             2012-3-16

 
  为加强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定点管理大企业的税务风险管理,促进大企业建立和完善税务风险内部控制制度,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制定了《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建立大企业税务风险内部控制机制认证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建立大企业税务风险内部控制机制认证管理办法(试行)》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0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建立大企业税务风险内部控制机制认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促进大企业建立和完善税务风险内部控制制度,提高企业税法遵从度,促进税企双方在平等、互信、合作、共赢的新型发展战略格局下共同管理税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国税发[2009]90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大企业税务风险内部控制机制认证是对大企业建立的税务风险内部控制制度是否符合《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大企业税务风险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试行)》(琼国税发[2012]55号)及其附件《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大企业一般性税务风险内部控制指南(试行)》及《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大企业特殊性税务风险内部控制指南(试行)》的要求和标准的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定点管理的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四条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负责对建立大企业税务风险内部控制机制情况进行认证。建立大企业税务风险内部控制机制认证,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 认证内容和标准

  第五条 建立大企业税务风险内部控制机制认证内容和标准分五大类,具体指标为:

  (一)税务风险管理组织(10分)

  1.税务风险管理职责的设立和划分;

  2.税务风险管理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设置;

  3.涉税人员的制约和监督制度。

  (二)税务风险认定和分析(20分)

  1.识别风险;

  2.对识别的税务风险进行量化分析和排序。

  (三)税务风险应对和控制活动(40分)

  1.制定税务风险应对策略;

  2.建立税收法律法规变化跟踪机制;

  3.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重大税务风险;

  4.制定税务管理业务流程的控制点,确立税务风险控制点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和控制措施:

  ——税务登记

  ——税费核算和纳税申报

  ——税款缴纳

  ——税务资料归档管理

  ——税务检查

  ——税务认定、减免税等涉税审批和备案事项

  ——发票管理

  ——其他

  (四)税务风险内部控制监督(15分)

  1.开展税务风险内部控制的内部监督;

  2.实施税务风险内部控制的外部审计;

  3.对内部监督和外部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五)税务风险内部控制评价(15分)

  1.制定税务风险内部控制评价办法;

  2.开展税务风险内部控制评价;

  3.形成税务风险内部控制评价结论或对外披露税务风险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六条 对建立大企业税务风险内部控制机制认证时,应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指标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的(含90分)为合格,得分在9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第三章 认证程序

  第七条 企业应根据《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建立大企业税务风险内部控制机制评分表》进行自我测评,得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的,可自愿向税务机关申请认证,提交申请报告并附送以下相关资料:

  1.建立税务风险内部控制机制认证申请报告;

  2.《建立税务风险内部控制机制评分表》自评结果;

  3.企业税务风险内部控制制度。

  第八条 税务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对企业的税务风险内控制度进行实地核查和测试,完成建立大企业税务风险内部控制机制认证,向企业颁发“建立税务风险内部控制机制认证企业”牌匾,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条 建立大企业税务风险内部控制机制认证期限为3年,期满另行评价。

  第十条 通过认证的企业在认证期内发生严重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行为的,将取消其认证资格。

  第四章 监督与激励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应对通过建立大企业税务风险内部控制机制认证的企业实施年度评价,以考核税务风险内部控制制度的落实情况。

  第十二条 通过认证的企业,将享受税务机关提供的“预约办税”和“绿色通道”特别服务措施。经与税务机关协商,还可以签订税收遵从协议,享受协议签约企业的鼓励性服务和管理措施。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对税务风险内部控制评价暂不认证的企业,将采取商谈、辅导、审计等多种方式,帮助企业强化税务风险内控意识,建立和完善税务风险内控制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致使企业税务风险内部控制评价结果失真,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海南省国家税务局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各市县局定点管理的大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建立大企业税务风险内部控制机制评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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