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差旅费津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国税发[1994]089号)第二条的规定:“差旅费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个人所得税。 具体免征额标准,参考当地规定。 9.误餐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规定: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不征个人所得税。 而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10.离、退休人员生活补助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七项的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11.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之所以要扣除一定标准,是因为公务用车补贴在内的公务交通补贴中包含一定比例的公务费用,这部分公务费用应由公司承担,不构成员工的个人所得,也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天津标准:以现金形式发放给个人的办公通讯补贴,或以报销方式支付给个人的办公通讯费用,费用扣除标准为每月不超过500元(含500元)。其中,机关、事业单位发放给个人的办公通讯补贴,费用扣除标准为我市财政、人力社保部门规定的发放标准,但每月最高不得超过500元(含500元)。《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补贴收入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7年9月25日公告2017年第7号) 12.生育津贴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规定: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13.军粮差价补贴、军人职业津贴、专业性补助等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6]14号)规定:(1)政府特殊津贴;福利补助;夫妻分居补助;随军家属无工作生活困难补助;独生子女保健费;子女保教补助费;机关在职军以上干部公勤费(保姆用费);军粮差价补贴,属于军队干部的免税项目或者不属于本人所得的补贴、津贴,不用缴纳个税。 (2)暂不征税的补贴、津贴有5项:军人职业津贴;军队设立的艰苦地区补助;专业性补助;基层军官岗位津贴(营连排长岗位津贴);伙食补贴。 14.商业健康保险 《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规定,单位统一组织为员工购买或者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单位负担部分应当实名计入个人工资薪金明细清单,视同个人购买,并自购买产品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 15.供暖费补贴 按照当地标准在个税税前扣除,其中北京市等没有标准,全额合并工资薪金缴纳个税,内蒙古、黑龙江、辽宁、河北等省及自治区都有相关标准。 【例】辽宁省:根据《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02]4号)文件规定:“一、关于个人取得的采暖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个人领取的采暖费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6.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单位发放人人有份的福利费是否免征个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第二条规定,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第三条规定,以上规定从1998年11月1日起执行。 因此,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税率基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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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财税字〔1994〕20号规定的“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中外籍个人是否包括港澳台个人?
答:包括港澳台个人。
答复机构: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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