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企业纳税人实施风险管理的规定[试行][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3-28
摘要:为全面提升税收征管质效与纳税服务水平,解决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多头执法、重复检查问题,减轻基层国税机关与纳税人的负担,促进企业纳税人的税法遵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湖南省规范涉企检查若干规定》(湘办发[2010]2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三章 进户规范

  第三十一条 全省各级国税机关风管办应对包括风险应对在内的所有需要进户执法的事项进行统筹安排、统一管理。

  第三十二条 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各业务管理部门除实施风险应对外需进户开展减免税调查、税源调查或审批调查等工作的,应制定工作计划或方案提交本级风管办,由风管办按季度进行统筹协调,尽可能与风险应对工作一并安排实施。

  第三十三条 全省各级国税机关税务人员进户开展风险应对或其他调查核实工作,应填制《公务进户审批单》,说明进户事由与工作内容、预计进户工作时间,经本级风管办主任审批同意后实施。

  第三十四条 全省各级国税机关进户开展评估调查、反避税调查或税务稽查工作,应安排2名以上(含)税务人员;进户人员应出示税务检查证件,并送达相关执法文书。

  第三十五条 税务人员进户开展工作,应制作工作底稿,如实记录相关情况,并在返回国税机关后及时归集获取的有关资料情况,将采集的数据信息录入系统,实现进户情况的信息共享和成果共用。

  第三十六条 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各业务管理部门除法律法规明文规定以及总局布置外,不得要求纳税人或基层国税机关报送涉税资料、数据,确有需要的,应提请各级国税机关数据查询处理中心统筹组织实施。各业务管理部门因特殊情况需进户采集信息的,应按程序报本级风管办统筹安排实施。

  第四章 申请核查

  第三十七条 企业纳税人按照相关规定,报送税务遵从年度报告,并以书面报告形式主动申请主管国税机关对其上一年度税法遵从状况进行风险核查的,主管国税机关应予受理。

  第三十八条 全省各级国税机关风管办推送风险应对工作任务前,企业纳税人主动申请风险核查的,相关国税机关风管办应按管理权限将其确定为纳税评估对象,推送纳税评估团队实施评估。

  第三十九条 纳税评估团队经评估约谈,发现纳税人存在疑点问题,且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可由纳税人补充申报缴纳税款,并在辅导纳税人据实调整有关账务后终结评估程序。

  第四十条 纳税评估团队经评估约谈发现纳税人存在疑点问题,但由于纳税人无法提供相关举证资料或税企双方在事实认定上存在争议的,评估实施部门应将相关案卷资料移送风管办,由风管办审核确认后,移送稽查部门依法稽查。

  第四十一条 风险核查工作结束后,核查实施部门应根据评估或稽查结果形成风险核查报告,经本级风管办审核通过后,存入纳税人档案,并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将风险核查结论书面反馈纳税人。

  第四十二条 对于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的企业纳税人,在其认定有效期内,除其主动申请核查以及专项、专案检查、金税协查、举报检查外,主管国税机关在两年内免予实施风险核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各市州局应结合本地实际,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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