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财会[2020]46号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代理记账机构检查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0-09-08
摘要:加强组织协调,确保完成任务。各市财政局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代理记账机构检查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履行监管职责,精心组织实施,圆满完成今年的检查工作任务。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代理记账机构检查工作的通知

鲁财会[2020]46号      2020-9-8

各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代理记账机构管理,规范代理记账市场秩序,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2019年3月财政部令第98号修订)等法律法规,决定组织开展全省代理记账机构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全省范围内经批准依法设立的代理记账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各市随机抽查数量原则上不少于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总数的20%。

  二、检查内容

  (一)代理记账机构资格条件。检查代理记账机构专职从业人员是否不少于3名,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是否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是否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从业人员是否是本机构专职从业人员;是否有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等。

  检查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登记,是否在人事、财务、业务、技术标准、信息管理等方面对分支机构进行实质性统一管理等。

  检查代理记账机构发生变更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等。

  (二)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检查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在办理业务过程中执行会计法律、法规等情况,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的规定,是否严格执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及相关制度;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业务时是否签订委托合同等。

  (三)代理记账机构制度建设情况。检查代理记账机构是否建立代理记账财务管理、内部稽核、会计管理、业务档案管理、合同管理等制度。

  三、组织实施

  本次检查采取上下联动的方式进行。省财政厅统一组织部署,明确检查内容及相关要求,统一制定相关材料模板。各市财政局主要负责组织辖区内县(市、区)财政局开展检查。整个检查工作于2020年10月31日结束,检查各阶段的具体实施时间、检查力量组织等由各市财政局根据本地区工作情况统筹安排。各市财政局应于11月10日前将本地区检查工作报告报省财政厅。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协调,确保完成任务。各市财政局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代理记账机构检查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履行监管职责,精心组织实施,圆满完成今年的检查工作任务。要根据本地区新冠肺炎疫情形势,按照疫情防控要求,细化检查工作方案,采取灵活有效方式,确保检查工作顺利、有序、高效开展。在检查过程中,要注重听取代理记账机构的意见和建议,深入了解代理记账行业发展面临的普遍性和倾向性问题,及时向省财政厅反馈。

  (二)规范实施检查,严肃检查纪律。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和《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等规定开展检查工作。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随机抽取被检查单位,随机抽取至少2名具备执法资格的检查人员组成检查组,并将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确保检查工作的规范性和透明度。各地应至少在检查前3日向被检查代理记账机构送达检查通知书;在检查过程中,应将检查内容与事项,以及发现的问题编制检查工作底稿,由相关责任人签署意见;检查后,要向被检查代理记账机构发送征求意见函,对代理记账机构提出的反馈意见,要依据法律法规逐条进行说明。

  (三)依法处理处罚,强化结果应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处罚。检查工作的组织及处理结果要及时录入“互联网+监管”“双随机一公开”“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权力网络运行系统”及“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等信息管理系统。对检查属实的问题,要及时依法予以处理;对不属于财政部门职责范围的问题,要依据《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办法》(财政部令第53号)规定,按程序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附件:

  1.代理记账机构检查通知书

  2.代理记账机构检查工作底稿

  3.代理记账机构检查征求意见函

  4.代理记账机构检查整改通知书

  5.市代理记账机构检查情况汇总表

山东省财政厅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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