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政字[2004]932号 2004-12-07 税屋提示——依据鲁政字[2006]216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山东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我省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的增长情况,经研究确定,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现公布如下: 一、调整后的全省月最低标准分为5类:350元、380元、420元、470元、530元(各市最低工资标准见附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各市人民政府研究公布。 二、学徒、熟练、见习等新进人员适用最低工资规定。 三、今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不再同时调整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 四、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鲁政发[2002]79号文件同时废止。 山东省人民政府 二〇〇四年十二月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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