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全文废止] 冀国税明电[1996]20号 1996-6-5 税屋提示——依据冀国税发[2007]150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13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为确保我省国、地税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统一时间、统一制作材料、规格、统一收费价格和两证一号的实现,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换发税务登记证的时间。经省国、地两局研究,对纳税人实施核发换证的时间统一从7月1日开始,任何单位不得提前。为方便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手续,保证纳税人识别号的一致,各地国、地税务局要邀请技术监督局,实行合署办公,统一换证。 二、关于纳税人识别号行政区域代码。根据各市、地国、地税直属分局管辖纳税人的范围不一致的实际情况,防止同一纳税人出现两号和重号的问题,除各市、地的开发区和唐山的汉沽、芦台使用纳税人所在市、地的行政区域代码(即第五、六位为“00”码)外,其它一律使用纳税人所在地的行政区域码,不得随意更改。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1996年6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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