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视收视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豫地税函[2001]51号 2001-03-26 税屋提示——依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0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3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4年4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视收费视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2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播映电视节目的电视台应单独核算从各地电视转播台(或其他单位)分得的收视费收入,并按《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营业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报主管税务机关逐级审批;不单独核算从各地电视转播台(或其他单位)分得的收视费收入的,应依法缴纳营业税。 各地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应及时向省局反映。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2001年03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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