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省粤电资产经营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缴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粤国税函[2001]514号 2001-10-16 广州、珠海、韶关、茂名、河源、梅州、清远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广东省粤电资产经营公司《关于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的请示》(粤电财[2001]12号),要求对其所属非独立核算电厂(以下简称电厂,名单附后)缴纳增值税问题予以明确。经研究,现将广东省粤电资产经营公司所属非独立核算电厂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由于我省进行了电力体制改革,实行厂网分开,并将原省电力集团公司撤销,成立广东省粤电资产经营公司(以下简称粤电公司)和广东省广电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电公司),分别履行原省电力集团公司及分散在政府其他专业管理部门的政府管电职能。属两家独立法人企业。改制后,粤电公司所属电厂(包括独立和非独立核算)与广电公司签订并网协议,由各电厂将电力产品销售给广电公司.并直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据此,粤电公司及其所属电厂和广电公司间购销电力产品的经营模式已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的通知》(国税明电[1993]075号,以下简称“通知”)中对省电力公司所属电力企业生产销售电力产品的形式不同。因此,粤电公司所属非独立核算电厂不能按“通知”规定在电厂所在地预征增值税,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总分支机构的有关征税规定,在电厂所在地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 本通知自2001年8月1日起执行。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1年10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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