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办理税务登记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国税函[2009]32号 2009-03-09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局、机关各处室: 为转变政府职能,改革审批方式,优化再造办事流程,进一步提高审批服务水平,青岛市政府设立了统一的行政审批服务大厅。根据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入驻原则要求,市南国税局在大厅内设立了专门办税窗口办理市内八区设立及变更税务登记业务,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受理业务范围 市内八区(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开发区、保税区)的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可到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国税局办税窗口办理设立税务登记和变更税务登记业务。 变更内容涉及到缴销发票、纳税申报等业务的应先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办理。 二、税务登记证件资料 税务登记证件等资料,统一由市南国税局提供,具体项目如下: (一)税务登记证件; (二)税务登记表; (三)税务登记变更表; (四)有关的各种办税明白纸。 三、工作流程 (一)税务登记附送资料 1.单位纳税人在办理设立税务登记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 (3)注册地址及实际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需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实际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请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4)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 (5)有权机关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 (7)纳税人跨县(区、市)设立的分支机构或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 (8)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 2.个体工商户在办理设立税务登记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 (2)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个体工商户,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 (3)注册地址及实际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实际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请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4)业主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3.个人合伙企业在办理设立税务登记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 (3)注册地址及实际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实际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请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4)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4.纳税人申请变更税务登记需根据变更内容不同分别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变更名称: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国税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原件。(需先到主管国税机关缴销发票) (2)变更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新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国税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原件。 (3)变更地址: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国税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原件。自有房屋的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租赁房屋的提供租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和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无房屋产权证的提供情况说明,无偿使用的提供无偿使用证明(地址)。变更地址的同时,如果涉及邮政编码、电话变更的,必须在变更表中填写新的邮政编码和电话。 (4)变更经营期限: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变更经营范围: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国税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原件。 (6)变更银行:开户核准通知书和结算账户申请书原件及复印件。 (7)变更注册资本: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章程修正案原件及复印件或新章程原件及复印件。 (8)变更登记注册类型: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国税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原件。 (9)变更股东:章程修正案原件及复印件或新章程原件及复印件。 (10)变更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11)内资企业变更为外资企业或外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国税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原件。(需先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相关所得税季报、年报) (二)税务登记资料审核 1.设立税务登记 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国税办税窗口工作人员受理、审核纳税人填报的《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是否符合要求,附送的资料是否齐全,符合条件的即时受理。对经审核符合要求的,据实核定《税务登记表》中各项内容,加盖“青岛市市南国家税务局税务登记专用章”,经办人员签章后,资料退还纳税人。同时,告知纳税人及时准备《税务登记表》及附送资料复印件(一式二份),已备税务机关收取。 2.变更税务登记 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国税办税窗口工作人员受理、审核纳税人填报的《税务登记变更表》(一式二份,国地税联合登记一式三份)是否符合要求,附送的资料是否齐全,符合条件的即时受理。对经审核符合要求的,据实核定《税务登记表》中各项内容,加盖“青岛市市南国家税务局税务登记专用章”,经办人员签章等后,留存《税务登记变更表》及相关附报资料。 (三)税务登记操作及证件制作 1.对符合设立税务登记条件的,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国税办税窗口工作人员在综合征管软件V2.0中进行设立登记和税种核定操作,并当场制作税务登记证件。 在进行设立税务登记操作时,“街道乡镇”统一选择为“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 2.对符合变更税务登记条件的,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国税办税窗口工作人员在综合征管软件V2.0中进行变更操作。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税种调整的,应同时进行税种核定;涉及税务登记证内容变更的需收回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四)税务登记信息资料传递、归档 1.税务登记信息传递 (1)市内八区国税局办税服务厅指定专门人员负责税务登记信息传递工作(2009年3月10日前将名单报市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2)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国税办税窗口工作人员在综合征管软件V2.0中办理设立税务登记信息录入保存后或变更登记信息保存后,登记或变更信息将自动传递到各单位责任人员综合数据管理系统待办事宜中。 (3)各单位责任人员在办税服务厅对纳税人服务时间结束后登陆综合数据管理系统,通过待办事宜查询当天本辖区纳税人在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办理税务登记情况,并及时通知相关管理部门进行纳税人信息补录等操作,同时根据实际情况修正“街道乡镇”栏次内容。 (4)纳税人在月末最后一日通过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办理税务登记,因时间原因造成无法当日完成纳税人信息补录,在执法管理信息系统中出现过错的,可进行申辩调整。 2.税务登记附送资料收取存档 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事项时,相关附送资料按以下方式收取: (1)办理设立登记的,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国税办税窗口工作人员只对附送资料进行审核,主管税务机关税收管理人员在进行实地核查时向纳税人收取附报资料(一式二份),一份交办税服务厅存档,一份由办税服务厅移交本地地税机关。 (2)办理变更登记的,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国税办税窗口工作人员直接收取资料。相关税务机关根据综合数据管理系统待办事宜提示,每周到市行政审批大厅办理资料交接,并交本单位办税服务厅存档。 (3)对地税局传递来办理联合税务登记的资料,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国税办税窗口工作人员及时通过国地税联合税务登记系统,将纳税人设立税务登记信息导入综合征管软件V2.0中,并留存附报资料转交相关税务机关。 (五)发放办税明白纸 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国税办税窗口要负责发放办税明白纸,向纳税人宣传国税各项税收业务的办税程序和工作流程,告知其办税需要报送的附送资料。 四、工作要求 (一)我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的设立,是政府实行政务公开,优化发展环境的重大举措,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要选择业务水平高、责任心强的税务干部具体负责此项工作。对在工作中推诿扯皮给纳税人带来不便,影响国税形象的,市局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国税办税窗口工作人员在办理税务登记业务时,应认真审核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并根据纳税人实际经营地址确定主管税务机关。对把握不清的,可征询相关税务机关责任人予以确认。 (三)对通过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办理设立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税收管理人员应在税务登记办理完成后2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在对登记内容进行核实的同时,审核、收取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及相关资料复印件。 (四)各单位对工作中遇到的各类问题,应及时向市局进行反馈。联系电话:83931826。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2009年03月0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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