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市监发[2019]135号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冒名登记撤销有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9-10-11
摘要:房产信息中包含产权人身份信息,冒用他人房产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参照投诉受理和调查程序,根据调查结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予以处理。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冒名登记撤销有关工作的通知

辽市监发[2019]135号         2019-10-11

各市、沈抚新区市场监管局:

  利用国家行政许可制度的权威性欺诈社会,冒用他人身份骗取公司登记,故意损害他人利益,属于情节严重的公司登记违法行为,应当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为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国市监信〔2019〕128号),切实做好冒名登记的撤销等处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受理投诉

  (一)冒名登记范围。身份被冒用办理公司登记,包括身份证丢失后被冒用、证件未丢失信息被盗用等。冒名登记的类别,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含简易注销登记,下同)以及有关人员备案。具体冒名事项包括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分公司的负责人,备案为公司董事、监事、髙级管理人员等。

  (二)明确责任分工。涉嫌冒名登记的公司(以下简称“涉事公司")的现登记机关,负责冒名登记投诉的受理工作。登记机关应明确内部责任分工,调查核实、作出认定结论、责令改正、信用惩戒、信用修复等工作,由负责公司登记行为监管的内设机构(以下简称“监管部门”)办理;作出撤销登记或不予撤销登记的决定、业务系统撤销登记操作、撤销登记相关档案整理归档等,由负责公司登记注册的内设机构(以下简称“注册部门”)办理。调查认定冒名登记属实并作出认定结论的,由监管部门转注册部门办理撤销登记,认定冒名登记不成立的由监管部门直接答复投诉人。监管部门调查冒名登记行为,涉事公司的注册部门应派人协助调查。

  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的地区,负责涉事公司登记的行政审批局,履行上文所列的登记部门职责,同级市场监管局履行投诉受理及上文所列的监管部门职责。

  (三)建立受理登记。登记机关要根据投诉工作的有关办理规定,健全冒名登记投诉受理登记制度。身份被冒用的当事人(以下简称“投诉人”)可以本人到登记机关现场投诉,也可委托他人或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投诉,本人到场或委托他人到场确有困难的,也可通过电话或书面形式投诉。登记机关应当现场核验投诉人身份信息(通过委托代理人或者电话、书面形式投诉的,应当远程核验投诉人身份信息,法定代理人代为投诉的,应当有投诉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如户口本或相关部门出具的材料等),详细询问和记录身份被冒用的具体情况及主要诉求,经对相关公司登记信息初步查询比对,投诉指向符合的填写《撤销冒名公司登记申请表》、出具《冒名登记投诉受理通知书》,比对不符的出具《冒名登记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或直接告知投诉人确认相关具体信息后再行投诉,并将相关情况记录备查。受理投诉的同时,登记机关还应当告知投诉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避免身份证件及相关信息被冒用、盗用可能给本人和社会造成的更大损失。

  (四)接收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在受理投诉人投诉时,应当询问其是否有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或公安机关认定冒名登记事实的文件、身份证件丢失证明(报警回执、身份证件遗失公告、银行挂失身份证件记录等)、由专业机构出具的笔迹鉴定报告、涉事公司的有关人员承认冒名登记的证据材料(音视频、图像记录及文字等)、冒名登记见证人出具的证明等有助于认定冒名登记基本事实的材料,如果投诉人能够提供,受理时连同身份证复印件一并接收、留存。电话投诉的应录音、记录投诉内容,并指导投诉人自主填写《撤销冒名公司登记申请表》后扫描或拍照,连同身份证明文件及相关证明材料,通过传真、邮件等形式提交。

  二、调查处理

  (五)及时开展调查。投诉人不能提供任何支持其诉求的证明材料,或提供的身份证遗失补领等材料、专业机构笔迹鉴定报告等不足以认定冒名登记成立的,以及投诉人提交了涉事公司的有关人员承认冒名登记的证据材料、或者冒名登记见证人出具的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应当组织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调查应当查阅涉事公司的原始登记档案、核对有关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司涉嫌冒名登记的情况(公示期45日),到涉事公司住所现场检查、询问有关人员、调取证据材料,根据需要还可以通知有关人员到登记机关配合调查(涉事公司或有关人员无法取得联系的,应当公告限期配合调查、提供材料),以及到公安、税务、金融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获取信息等。

  投诉人提供的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已经认定相关冒名登记事实的,登记机关在核对涉事公司的原始登记档案后,可直接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或者向人民法院函询等方式核证相关司法文书的真实性和确认法律文书生效后,直接终结调查程序。

  (六)准确认定事实。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掌握的证据材料,以下情形可以依法认定冒名登记成立:

  1.涉事公司及其有关人员承认冒用投诉人身份取得相关公司登记的;

  2.公安机关依法对该次公司登记中冒用投诉人身份行为进行了调查处理并出具证明材料的;

  3.涉事公司及其有关人员无法取得联系或拒不配合调查,公示系统公示涉嫌冒名登记信息期满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

  4.代办机构或人员在委托代理权限范围内冒用投诉人身份

  取得相关公司登记的;

  5.经调查认定冒名登记基本事实清楚的其他情形。

  以下情形可以依法认定冒名登记不成立:

  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材料经调查确认系伪造或变造的,或与投诉1.所涉登记行为无关的;

  2.公示系统公示涉嫌冒名登记信息期间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经调查属实的;

  3.有证据证明投诉人对该次登记知情或事后曾予追认的;

  4.涉事公司或涉嫌冒名登记的直接责任人与投诉人各执一词,登记机关获取的证据不足以认定任何一方主张的;

  5.投诉事项属于公司与股东(发起人)、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髙级管理人员或相关人员之间的个人签名授权之争议,不属于身份证丢失后被冒用或证件未丢失信息被盗用的情形的;

  6.无法认定冒名登记成立的其他情形。

  以下情形可以暂不作出冒名登记是否成立的结论:

  1.投诉人已就同一冒名登记问题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

  2.利害关系人主张与冒名登记相关的民事权利正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尚未作出判决、裁定或生效判决、裁定尚未执行完毕的;

  3.有证据证明冒名登记涉及的股权存在争议,各方尚未达成一致的;

  4.其他暂时无法作出结论的情形。

  调查结束后,认定冒名登记不成立的,由监管部门向投诉人出具《冒名登记投诉调查情况告知书》,告知其调查结论、其他救济渠道等,并通知涉事公司及有关人员;认定冒名登记成立的,由监管部门出具结论性意见,连同调查形成的案卷材料一并转登记部门启动撤销登记程序;暂时不能作出结论的,电话或书面通知投诉人,并可以延长公示系统相关公示期限最长不超过30日。

  (七)依法审慎处理。调查结论认定冒名登记成立、可以撤销登记的,登记机关应依法作出撤销登记决定,但撤销登记直接影响职工社保接续、公司债务履行以及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其他重大损害的,应作出不予撤销登记决定。涉事公司存在经营活动或其他不确定情况的,在作出撤销登记决定前,登记机关应当视具体情况向公安、税务、金融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征询意见,相关部门出具不同意撤销的正式意见的,应作出不予撤销登记决定。登记机关作出不予撤销登记决定同时,应责令涉事公司改正,通过办理相关变更登记等形式替换投诉人身份信息,涉事公司拒不办理或无法取得联系的,登记机关在依法进行处理的同时,通过登记业务系统屏蔽投诉人身份信息,相关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号代替。

  三、规范监管

  (八)把握罚处关系。不予撤销登记的,依法可以转行政处罚程序进行处理,但涉及投诉人信用等权益预期损害的,应予特别考虑。被撤销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对涉事公司在撤销相应登记、纠正违法行为的基础上,可以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予以处罚。公司处于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注销的登记状态,不影响登记机关作出撤销登记的决定,但因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而被吊销营业执照的除外。调查中发现其他违法行为线索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发现登记时提交伪造、变造的文件等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九)公示有关信息。登记机关撤销冒名登记的决定,应当通过公示系统和辽宁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向社会公示,并同时公告相关营业执照作废,提醒社会公众注意交易安全。调查期间组织对公司进行检查,依据有关规定公示相关行政检查信息。被撤销登记公司在公示系统等网站上的信息公示,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的有关规定和标准,由省局负责数据规范、自动推送和公示。

  (十)完善信用监管。对冒名取得公司变更或注销登记而被撤销的,应按照《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将涉事公司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调查中发现涉事公司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但投诉人身份涉嫌被冒用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在登记机关未作出撤销或不予撤销登记决定前,暂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调查结论认定冒名登记成立,因冒名登记导致的投诉人相关信用惩戒和市场禁入措施停止执行,省局根据撤销登记业务,统一从相应违法失信名单中删除投诉人信息,并将撤销冒名登记信息向其他部门共享,推进被冒用人无辜受限问题的解决。

  (十一)强化约束惩戒。省局统一建立商事登记失信人员名单,对因冒名登记等欺诈行为被撤销登记或被行政处罚的登记申请人、签字人、代理人,再次办理其他登记业务时,系统自动提示,由登记受理机关视情依法对其提交的申请文件、材料进行核实。依托互联网+监管系统等,向其他部门、领域共享商事登记失信人员信息,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四、强化担当

  (十二)认真对待群众诉求。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必须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积极回应群众期盼,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真心实意地解决群众的“烦心事'*难心事”,把受理和解决冒名登记投诉问题,作为检验“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效的重要内容,登记机关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受理冒名登记投诉,不能对调查工作敷衍了事,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和严谨细致的作风,切实维护商事登记权威性和“放管服”改革成果,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树立干事创业敢担当、为民服务解难题的良好形象。

  (十三)严格规范程序和档案。登记机关应当参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及有关文书格式范本,规范冒名登记调查处理程序和有关文书(《撤销冒名公司登记申请表》等特定文书式样附后供参考)。撤销冒名登记所形成的全部材料,要单独立卷,归入公司登记档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保管和查阅利用。

  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以外的其他市场主体登记的,参照执行。房产信息中包含产权人身份信息,冒用他人房产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参照投诉受理和调查程序,根据调查结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予以处理。冒用法人、其他组织证件信息取得相关登记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附件:

  1.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

  2.撤销冒名登记投诉办理有关文书式样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0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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