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0]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和港澳台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0-02-17
摘要:自2000年1月1日起,我国政府同苏丹、爱沙尼亚和老挝政府的税收协定已分别生效执行;我国政府与原捷克斯洛伐克政府的税收协定已由现在的捷克政府和斯洛伐克政府分别继承。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和港澳台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国税发[2000]31号         2000-02-1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关于外籍居民个人在我国取得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享受其本国政府同我国政府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以下简称“税收协定”)待遇问题,我局曾于1999年10月25日以国税发[1999]201号文予以明确。近期又有一些国家政府与我国政府签订的税收协定生效执行,为此特作补充通知如下:

  自2000年1月1日起,我国政府同苏丹、爱沙尼亚和老挝政府的税收协定已分别生效执行;我国政府与原捷克斯洛伐克政府的税收协定已由现在的捷克政府和斯洛伐克政府分别继承。根据我国与上述国家的税收协定的有关法规,其居民个人从我国取得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应享受税收协定限制税率征税待遇,有关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审核程序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和港澳台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01号)执行。

  税 屋附件:

我国对外签订已生效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关于利息所得适用税率一览表补充表

序 号

国  家

生效日期

协定税率

51

斯洛伐克

1987.12.23

10%

52

苏  丹

2000.1.1

10%

53

爱沙尼亚

2000.1.1

10%

54

老  挝

2000.1.1

10%


国家税务总局

2000年02月17日

标签: 税收协定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