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运营中的税收筹划操作技巧

来源:安徽税务网 作者:安徽税务网 人气: 时间:2008-11-09
摘要:资本运营中的税收筹划操作技巧 资产运营的核心是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资本效用的最大化,其实质是以整合经营业务、优化资产结构、改善财务状况为目的,开展的以资本为纽带的资产剥离、置换、出售、转让交易,以及对企业进行托管、收购、兼并...
 
资本运营中有关企业合并、分立的税务处理
 
资产评估增值有关税务处理规定
      企业合并、兼并、分立、股权重组后的各项资产,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能以企业为现实合并、兼并、分立或股权重组而对有关资产等进行评估的价值计价并计提折旧,应按合并、兼并、分立或股权重组前企业资产的账面历史成本计价,并在剩余折旧期内按该资产的净值计提折旧。凡合并、兼并、分立或股权重组后的企业在会计损益核算中,按评估价调整了有关资产账面价值并据此计提折旧的,应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调整,多计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1)纳税人按照国务院的统一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时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净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纳税人以非现金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发生的资产评估净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但在中途或到期转让、收回该项资产时,应将转让或收回该项投资所取得的收入与该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投出时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3)纳税人在产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产权转让净收益或净损失,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净收益凡按国家有关规定全额上交财政的,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4)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相应调整帐户,所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可以计提折旧,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5)纳税人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不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出售该资产或进行清算时,若出售或清算价格低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应以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计入应纳税所得或清算所得;若出售或清算价格高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应以出售收入扣除清理费用后的余额计入应纳税所得或清算所有,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6)关于一次性进成本的固定资产价值重估问题。一次性进成本的固定资产,按规定不能进行资产价值重估,也不能计提折旧。清理核实后,没有入帐的要及时入帐,并作为固定资产进行日常管理。
     (7)对城镇集体企业在全国统一组织的清产核资中,其固定资产价值重估后增值的部分,不计征所得税,并可提取相应的折旧在税前扣除。
     以上调整方法的选用,由企业申请,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调整办法一经批准确定后,不得更改。
 
 分立、兼并、股权重组的亏损弥补
     (1)企业分立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根据分立协议约定有分立后的各企业负担的数额,按税收法规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在剩余期限内,由分立后的各企业逐年延续弥补。
(2)被兼并企业在兼并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被兼并后继续具有独立纳税人资格的,在税收法规规定的期限内,由其以后年度的所得逐年延续弥补,不得用兼并企业的所得弥补;不具有独立纳税人资格的,在税收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可由兼并企业用以后年度的所得逐年延续弥补。
(3)企业进行股权重组,在股权转让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按税收法规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在剩余期限内,由股权重组后的企业逐年延续弥补。
(4)企业以吸收合并或兼并方式改组,被吸收或兼并的企业和存续企业符合纳税人条件的,合并、兼并前尚未弥补的亏损,应分别用其以后年度的经营所得弥补。被吸收或兼并的企业不得用存续企业的所得进行亏损弥补,存续企业也不得用被吸收或兼并企业的所得进行亏损弥补。
 (5)企业以新设合并方式、吸收合并或兼并方式合并,且被吸收或兼并企业按<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不具备独立纳税人资格的,各企业合并或兼并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在税收法规规定的弥补期限的剩余期限内,由合并或兼并后的企业逐年延续弥补。
 (6)资产转让和受让双方在资产转让前后发生的经营亏损,应各自在税法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内逐年弥补。不论企业转让部分还是全部资产,企业经营亏损均不得因资产转让和受让在双方间相互结转。
 
合并、分立减免税优惠的处理
     (1)企业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合并、兼并,还是分立,都不是新办企业,不应享受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照顾。
    (2)合并、兼并前各企业应享受的定期减免税优惠,且已享受期满的,合并或兼并后的企业不再享受优惠。
    (3)合并、兼并前各企业应享受的定期减免税优惠,未享受期满且剩余期限一致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合并或兼并后的企业可继续享受优惠至期满;未享受期满且剩余期限不一致的,应分别计算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按税收法规规定继续享受优惠至期满。合并、兼并后不符合减免税优惠的,照章纳税。
(4)分立前享受有关税收优惠尚未期满,分立后的企业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可继续享受减免税至期满;分立后已不再符合条件的,不得继续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5)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可享受的税收优惠待遇,不因股权重组而改变。
(6)资产转让和受让双方在资产转让、受让后,其生产经营业务范围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可承继其原税收待遇,但其中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不得因资产转让而重新计算减免税期限。
 
企业并购重组中的税收筹划操作技巧
    在企业并购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税务问题。下面探讨企业并购重组行为中的涉税问题,并对企业并购中各个重要环节进行纳税筹划分析。
 
选择并购目标的税收筹划
     选择并购目标是并购决策中最首要的问题,在选择目标企业时必须考虑与税收相关的多方面因素,合理进行税收筹划。
1.并购类型与纳税主体属性、纳税环节的筹划。若选择同一行业内生产同类商品的企业作为目标企业称为横向并购。从税收角度看,由于并购后企业的经营行业不变,横向并购一般不改变并购企业的纳税税种与纳税环节。从纳税主体属性上看,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由于并购后规模的扩大,可能变为一般纳税人。
        若选择与供应商或客户的合并称为纵向并购。对并购企业来说,由于原来向供应商购货或向客户销货变成企业内部购销行为,其流转税纳税环节减少。由于目标企业的产品与并购企业的产品不同,纵向并购还可能会改变其纳税主体屑性,增加纳税税种与纳税环节。例如钢铁企业并购汽车企业,将增加消费税税种,由于税种增加,相应地纳税主体属性也有了变化,企业经营行为中也增加了消费税的纳税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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