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期间又是个迷

来源:税屋 作者:税语说 人气: 时间:2019-10-08
摘要:前不久,有个朋友咨询了我一个问题,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 规定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这里的建设期间怎么界定?我很坦诚的告诉她,立法者从来就不觉得这个是问题,立法者觉得很简单啊,建设期间就是建设

  前不久,有个朋友咨询了我一个问题,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规定“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这里的“建设期间”怎么界定?我很坦诚的告诉她,立法者从来就不觉得这个是问题,立法者觉得很简单啊,建设期间就是建设的期间啊,这个有什么好解释的,但是落实到实际征管层面,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就很难受了,税局基层公务员现在的执法风险越来越重,稍不留意可能就犯了渎职的罪行,所以“宁可多征一万,绝不能少征一分”是普遍的心态,所以税局执行上述文件就有从严掌握的从严倾向,有个税局对于“建设期间”是这么理解的:那肯定要开工,实际开工太难确认,咱们就按施工证来。从字面上来说,似乎也没啥毛病,开工才是建设了啊,但会产生一个问题,获取土地到开工这段时间会被排除在建设期间之外,部分期间(根据具体情况不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可能有所不同)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这样就有点不合理,国家的意图其实很明显,公共租赁住房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撇开那种原来不是公共租赁住房的变更为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况,对于拿地时就明确是公共租赁住房的,国家不会没事找事,把开工前定义为非建设期间,计征土地税用税。但是没有进一步明文规定前,让税局接受这个观点,有点难度。

  欢迎沟通及交流,微信公众号请搜索“税语说”。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