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等四个部门关于机动车车船税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和滞纳金具体期限的公告》及解读(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5-13
摘要:本公告对长三角区域内机动车车船税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和滞纳金的具体期限作出统一规定,即机动车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每月代收的车船税税款和滞纳金,于月份终了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机动车车船税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和滞纳金具体期限的公告》及解读(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的决策部署,推进区域税收政策执行标准统一,我局会同上海、江苏、安徽、宁波四地税务局拟定了《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机动车车船税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和滞纳金具体期限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对长三角区域车船税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和滞纳金的具体期限进行统一,以进一步优化税收服务,便利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办理申报解缴手续。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现于2021年5月13日至6月12日在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网站对社会公众进行公示,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纳税人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网站阅读上述文件并通过邮寄、电子邮件的方式向我局反馈意见和建议。(地址:杭州市西湖区体环二路1号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资源和环境税处,邮编310007,电子邮箱:179127496@qq.com)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机动车车船税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和滞纳金具体期限的公告》及解读(征求意见稿)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21年5月13日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机动车车船税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和滞纳金具体期限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的决策部署,推进区域税收政策执行标准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现就机动车车船税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和滞纳金的具体期限明确如下:

  机动车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每月代收的车船税税款和滞纳金,于月份终了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

  本公告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年   月  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车船税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和滞纳金具体期限的公告》的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和服务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函〔2020〕138号)精神,对长三角区域车船税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和滞纳金的具体期限进行统一,进一步优化税收服务,便利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办理申报解缴手续。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和滞纳金的具体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三、主要内容

  本公告对长三角区域内机动车车船税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和滞纳金的具体期限作出统一规定,即机动车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每月代收的车船税税款和滞纳金,于月份终了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申报期限内有法定休假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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