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国税函[2005]117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停止使用《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03-18
摘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使用规定的批复》(国税函〔2005〕193号)的规定,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的认定程序已被取消,《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领用对象已经失去了确认依据。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停止使用《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国税函[2005]117号               2005-3-18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使用规定的批复》(国税函〔2005〕193号)的规定,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的认定程序已被取消,《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领用对象已经失去了确认依据。我省从2005年起,停止执行《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267号)等文件中有关证明单的使用规定。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2005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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