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国税转[1995]7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色金属焙烧矿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4-12-19
摘要:将有色金属原矿或选矿后的矿砂、矿粉经煅烧或焙烧后的有色金属焙烧矿,也属于"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的征收范围。本通知自一九九四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色金属焙烧矿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

大国税转[1995]7号             1994-12-1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财税字第22号关于调整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下发后,有关部门询问有色金属焙烧矿是否属于"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的征收范围,经研究,现明确如下:将有色金属原矿或选矿后的矿砂、矿粉经煅烧或焙烧后的有色金属焙烧矿,也属于"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的征收范围。

  本通知自一九九四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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