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2022年7月12366咨询热点难点问题集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2-08-10
摘要:根据《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合同(指书面合同),包括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租赁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财产保险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书据,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转移),股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应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营业账簿;证券交易。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2022年7月12366咨询热点难点问题集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2年08月10日

  1.印花税应税凭证有哪些?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应税凭证,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

  根据《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合同(指书面合同),包括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租赁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财产保险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书据,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转移),股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应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营业账簿;证券交易。

  2. 对印花税的缴纳方式有哪些规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第十七条规定,印花税可以采用粘贴印花税票或者由税务机关依法开具其他完税凭证的方式缴纳。

  印花税票粘贴在应税凭证上的,由纳税人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者画销。

  3. 对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如何规定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规定:“一、关于纳税人的具体情形

  (一)书立应税凭证的纳税人,为对应税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二)采用委托贷款方式书立的借款合同纳税人,为受托人和借款人,不包括委托人。

  (三)按买卖合同或者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缴纳印花税的拍卖成交确认书纳税人,为拍卖标的的产权人和买受人,不包括拍卖人。”

  4.实际结算金额与签订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情况下如何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不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变更后的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已缴纳印花税的应税凭证,变更后所列金额增加的,纳税人应当就增加部分的金额补缴印花税;变更后所列金额减少的,纳税人可以就减少部分的金额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或者抵缴印花税。

  5.多个当事人共同签订应税合同的,如何计算征收印花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第十条规定,同一应税凭证由两方以上当事人书立的,按照各自涉及的金额分别计算应纳税额。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同一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中涉及两方以上纳税人,且未列明纳税人各自涉及金额的,以纳税人平均分摊的应税凭证所列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确定计税依据。

  6. 纳税人申报缴纳印花税时应填报什么报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的规定:“一、自2021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中一个或多个税种时,使用《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附件1)。纳税人新增税源或税源变化时,需先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附件2)。《废止文件及条款清单》(附件3)所列文件、条款同时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规定:“(一)纳税人应当根据书立印花税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情况,填写《印花税税源明细表》(附件1),进行财产行为税综合申报。”

  7.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免税判断标准是否包括不征税收入?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规定:“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规定:“ 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因此,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免税判断标准不包括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不征税收入。

  8.互联网医院提供线上问诊以及开配方,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中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七)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等医疗机构。”

  因此,只要是符合医疗机构条件以及提供的医疗服务时属于在《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范围内,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

  9.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需要办理免征增值税优惠备案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优惠政策办理程序及服务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号)的规定:“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减征、免征政策的,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表相应减免税栏次即可享受,相关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因此,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申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无需报送资料。相关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10.我公司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之前根据财税2015年78号文件规定,废旧塑料产品退的比例是50%,根据《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年版)》规定,废塑料、废的塑料复合材料退税比例为70%。我司因为适用增值税缓缴政策,未申请增值税即征即退。如果在3月1日后我司缴纳税款后可以申请退税了,是按50%比例还是按70%的比例计算退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第七条规定:“本公告自2022年3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0号)除‘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外同时废止,‘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有关规定可继续执行至2022年12月31日止。《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适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如在执行过程中有更新、替换,统一按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行。

  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因此,根据新的文件规定,如果之前因缓缴税款未申请增值税即征即退退税,在3月1日后申请按新的文件公告执行,即按照70%作为比例申请即征即退。

  11.我们是茶叶的一般纳税人公司,将购买来的绿毛茶加工成浓缩茶汁过程中产生的茶渣废料销售出去,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规定:“一、植物类

  ……

  (四)茶叶

  茶叶是指从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即茶青),以及经吹干、揉拌、发酵、烘干等工序初制的茶。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各种毛茶(如红毛茶、绿毛茶、乌龙毛茶、白毛茶、黑毛茶等)。

  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对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

  (十一)其他植物

  其他植物是指除上述列举植物以外的其他各种人工种植和野生的植物,如树苗、花卉、植物种子、植物叶子、草、麦秸、豆类、薯类、藻类植物等。

  干花、干草、薯干、干制的藻类植物,农业产品的下脚料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因此,将购买来的绿毛茶加工成浓缩茶汁过程中产生的茶渣不属于农业产品的下脚料,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13%。

  12.打印店提供打印资料并订装成册的服务,应按什么品目开具增值税发票?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一、销售服务

  ……

  (七)生活服务。

  ……

  6.其他生活服务。其他生活服务,是指除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和居民日常服务之外的生活服务。”

  因此,打印店提供打印资料并订装成册的服务,应按其他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

  13.一般纳税人从事输电线路维护业务按照什么税目缴纳增值税?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电子版可在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查询。”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一、销售服务

  ……

  (六)现代服务。

  ……

  9.其他现代服务。

  其他现代服务,是指除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和商务辅助服务以外的现代服务。”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因此,输电线路在《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28”,属于电力工业专用设备。如您提供的维护为对输电线路进行维护保养,属于其他现代服务;如您提供的维护为对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输电线路进行修复,属于修理修配。

  14.纳税人将鹦鹉出租给动物园作为观赏性动物如何征收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一、销售服务

  ……

  (六)现代服务。

  ……

  5.租赁服务。

  租赁服务,包括融资租赁服务和经营租赁服务。

  ……

  (2)经营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按照标的物的不同,经营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和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按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

  因此,纳税人出租鹦鹉按照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15.使用水泥泵车将地上的水泥搬到高楼上,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一、销售服务

  ……

  (六)现代服务。

  ……

  4.物流辅助服务

  ……

  (5)装卸搬运服务,是指使用装卸搬运工具或者人力、畜力将货物在运输工具之间、装卸现场之间或者运输工具与装卸现场之间进行装卸和搬运的业务活动。”

  因此,使用水泥泵车将地上的水泥搬到高楼上,应按照物流辅助服务缴纳增值税。

  16.将沙土在一个工地内进行搬运,应按照货物运输服务还是装卸搬运服务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一、销售服务

  (一)交通运输服务。

  交通运输服务,是指利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

  (六)现代服务。

  现代服务,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

  ……

  4.物流辅助服务。

  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仓储服务和收派服务。

  ……

  (5)装卸搬运服务,是指使用装卸搬运工具或者人力、畜力将货物在运输工具之间、装卸现场之间或者运输工具与装卸现场之间进行装卸和搬运的业务活动。”

  因此,将沙土在一个工地内进行搬运,应按照装卸搬运服务缴纳增值税。

  17.企业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支付给客户单位一笔伙食费,用于外派员工在该单位就餐,是否可以在计算增值税销售额的时候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规定:“三、其他政策

  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

  因此,企业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支付给客户单位一笔伙食费,用于外派员工在该单位就餐,不可以在计算增值税的时候扣除。

  18.一般纳税人单位要买大米慰问困难户,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因此,一般纳税人单位要买大米慰问困难户,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19.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是否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式征收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规定:“一、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

  (二)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危险废物收集的纳税人,应符合国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2.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的纳税人,应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要求,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

  3.除危险废物、报废机动车外,其他再生资源回收纳税人应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要求,进行市场主体登记,并在商务部门完成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

  ……

  七、本公告自2022年3月1日起执行。”

  因此,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如果符合上述条件的,自2022年3月1日起,可以选择按简易计税方式征收增值税。

  20.一般纳税人向电信购买流量充值卡,电信给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发票项目是增值电信服务,纳税人转售给客户,可以开具增值电信服务的增值税发票吗?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 三、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业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九……

  (十一)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

  ‘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 ‘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若该纳税人为单用途卡售卡企业,销售流量充值卡时,可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项目名称为“预付卡销售和充值”,税收分类编码为“601”,税率为“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若该纳税人不属于单用途卡售卡企业,发生上述业务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

  21.公司之前有购入ETC的充值卡,现在转售出去,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

  三、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业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单用途卡,是指发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本企业所属集团或者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者服务的预付凭证。

  ……

  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中的分类编码调整以下内容,纳税人应将增值税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到最新版本(V2.0.11)。

  ……

  (十一) 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

  ‘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 ‘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若该纳税人为单用途卡售卡企业,转售ETC充值卡时,应按规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中项目名称为“预付卡销售和充值”,税收分类编码为“601”,税率为“不征税”。若该纳税人不属于单用途卡售卡企业,发生上述业务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

  22.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开具发票时有要求填写土地编号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四、增值税发票开具

  ……

  (四)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另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三、销售不动产

  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建筑物,包括住宅、商业营业用房、办公楼等可供居住、工作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的建造物。

  构筑物,包括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建造物。……”

  因此,转让土地使用权不属于销售不动产,开具发票没有要求填写土地编号。

  23.取得不征收增值税的财政补贴收入,应该如何填写增值税申报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七、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因此,取得不征收增值税的财政补贴时,不需要将该笔补贴填写在增值税申报表中。

  24.房地产公司有两个开发项目,收到预收款预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时,需要分项目预缴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附件6《<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规定:“‘项目编号’:由异地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填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的编号,根据相关规定不需要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服务项目或不动产开发项目,不需要填写。出租不动产业务无需填写。‘项目名称’:填写建筑服务或者房地产项目的名称。出租不动产业务不需要填写。‘项目地址’:填写建筑服务项目、房地产项目或出租不动产的具体地址。”

  因此,房地产公司有两个开发项目,收到预收款预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时,需要分项目预缴。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