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1997]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津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在外埠设立的分公司缴纳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1997-01-16
摘要:经研究,现对天津×××电梯有限公司在各地设立的分公司缴纳流转税问题明确如下,对电梯安装业务取得的收入在安装地按照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对维护、修理和零配件的销售及旧梯改造所取得的收入均按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津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在外埠设立的分公司缴纳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税函[1997]33号        1997-01-16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天津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在外埠设立的分公司缴纳流转税问题的请示》(津国税二[1996]110号)收悉。

  经研究,现对天津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在各地设立的分公司缴纳流转税问题明确如下,对电梯安装业务取得的收入在安装地按照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

  对维护、修理和零配件的销售及旧梯改造所取得的收入均按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1997年01月16日

标签: 制造业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