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安徽广电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国税函[2013]228号 2013-9-6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 为解决安徽广电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总分支机构货物销售和广播影视服务的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2号)等文件规定,并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就安徽广电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安徽广电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分公司发生销售机顶盒等应税货物及劳务应在所在地就地申报纳税。安徽广电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本部应根据下属分公司每月货物销售数量,按货物采购价格向分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计提销项税,但公司本部不需按开票销售额确认销售收入。 二、安徽广电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2013年8月1日后采取预收方式对用户收取的收视费且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按BOSS计费系统每月出账的收入计算销项税额。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13年9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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