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1997]193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范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7-11-11
摘要:小结的内容包括:汇算清缴进展情况、汇算清缴户数及其占总户数的比例、未申报企业及其原因、汇算清缴工作中亟需解决的问题、尚需进行的工作。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范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1997]193号           1997-11-11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为了规范我市缴纳中央级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单位和受监控单位(以下简称缴纳中央级企业所得税的单位)的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以严格税法,强化征纳管理,提高汇算清缴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条例》及《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的有关规定制定本通知。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主体和责任

  根据总局关于把纳税主体和纳税责任向纳税人转移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总体改革要求,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主体或责任者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和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以下简称市局、主管税务局)是在京缴纳中央级企业所得税单位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的组织管理者、监控者、稽查者。

  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前期工作

  (一)准备汇算清缴工作所需文件资料

  1.拟定汇算清缴工作通知。由市局根据总局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总体要求以及我市当年企业所得税征纳工作具体情况,拟定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通知,下发主管税务局。《通知》应明确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总体原则、时间、应注意的具体事项。主管税务局应根据市局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局管理中央级企业所得税的情况,制定本局汇算清缴工作的具体实施意见。

  2.由市局拟定下发文件,重申、明确、解释汇算清缴工作中必要的税收政策问题。

  3.由市局组织编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导材料,备齐汇算清缴所需表、证、单、书。

  (二)在税务机关内部进行汇算清缴工作布置和培训辅导

  1.由市局向主管税务局布置汇算清缴工作,辅导培训主管人员让其了解当年汇算清缴工作要求、注意事项,掌握汇算清缴工作政策规定。

  2.主管税务局根据市局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布置、要求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局的具体情况,确定本局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主管部门、人员、各职能部门之间的业务配合关系,明确各自的职责;制定本局关于汇算清缴工作的具体措施,提出要求;培训辅导本局有关人员。

  (三)对纳税人进行汇算清缴工作宣传辅导

  1.主管税务局依照市局下发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通知》和组织编印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导材料,根据本局所管企业、单位的实际情况,采取公告、开辅导会、座谈会、送达文件等形式对纳税人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宣传辅导,让纳税人了解掌握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措施、要求及相关政策规定。

  2.市局根据情况,可选择一些重点税源户针对汇算清缴工作要求和纳税人的特点进行座谈,沟通征纳双方意见,征求有关建议,进行汇算清缴宣传辅导。

  3.对于受纳税人委托对其所得税汇算清缴进行查账鉴证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市局或由市局指定有关单位进行宣传、培训辅导。

  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实施

  按照《条例》及《细则》的规定和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的要求,以及当年汇算清缴的要求、有关政策,纳税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对其年度应纳所得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进行汇算清缴。税务机关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企业所得税年度记算清缴工作及其总结和税源统计报表填制上报工作。

  (一)纳税人依法自核自缴、自行申报、自行汇算清缴所得税

  1.纳税人依法自核自缴、自行申报、自行汇算清缴所得税。根据总局把纳税总体和纳税责任向纳税人转移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总体改革要求,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依法自行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填制《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向金库清算年度应缴所得税,多退少补(退库要由纳税人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办理),并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

  2.依法自行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凡《条例》及《细则》规定的纳税人以及总局(国税发[1996]172号)文规定的https://www.yiqizhiku.com/yqzk/5749.html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监控的汇总缴纳所得税的成员企业都是依法自行填制《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自核自缴、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自行汇算清缴的纳税人。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只在经营所在地进行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接受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

  3.纳税人依法自行纳税申报的时间。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纳税人应于年度终了后四十五日内自行向其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按市局规定,纳税人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报送社会中介服务机构查账鉴证报告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申报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

  4.纳税人依法自行纳税申报的地点。纳税人应按属地原则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其中:实行由总机构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在按规定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的同时,应向其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报送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以便汇总纳税企业向汇总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汇总纳税申报;向总局汇总纳税的我市被监控企业,要按规定的监控级次向当地主管监控的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接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监控和检查。

  5.纳税人依法自行纳税申报应报送的资料。纳税人依法自行纳税申报,报送、提供下列相关资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会计决算报表、汇算清缴税款入库凭证、退库申报或缓交申请;社会中介服务机构查账监证报告;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年审表;新技术企业减免所得税年审表;境内、外投资收益申报表;管理费提取(上交)、使用情况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和纳税人认为应该提供的补充情况、说明等资料。

  (二)纳税人委托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对其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进行查账鉴证

  为了保证纳税人依法自核自缴自行申报自行汇算清缴年度所得税的合法权益和汇算清缴质量,减少缴纳成本,保证税法的正确执行,纳税人要按照我局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的企业所得税查账鉴证办法,自行委托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对其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进行查账鉴证,出具查账鉴证报告,随纳税申报表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依法纳税申报

  主管税务机关在税法和有关规定的时间内应即时受理纳税人依法纳税申报及其报送的资料并进行以下工作:

  1.符合性审核。主管税务机关在规定时间内受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后,首先应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及其报送的资料进行符合性审核,审核其申报时间的时效性,报送资料的完整性,填报内容的合理性、逻辑性。如果发现纳税人未按规定报全纳税申报资料或纳税申报资料中所列项目、数字有误差,应即时由纳税人调整、补充、修改或重新申报。在申报期不能重新申报的,按《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予以处罚。

  2.微机录入管理。税务机关完成纳税人纳税申报资料的符合性审核后要录入微机进行应用管理,包括汇总、分析应用,稽查筛选应用,资料查询应用等应用管理。

  3.审核结果的反馈。在符合性审核和微机录入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审核后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即时反馈给纳税人。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结果保留稽查权。

  (四)税务处理

  1.纳税人根据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申报审核意见办理其所得税汇算清缴未尽事宜。

  2.未按规定时间进行纳税申报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发出催报通知,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总结

  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主管税务机关应进行工作总结。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总结的内容包括:汇算清缴工作采取的主要措施、具体做法、汇算清缴结果、税源变化和收入完成情况分析、重点税源户税收变化情况及原因分析、经验、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汇算清缴改革(主要指纳税人报送中介机构查账鉴证报告,自行申报,自行汇算清缴)情况、问题及改进意见;企业所得税各项政策贯彻落实情况以及采取的征管措施和税源户管理情况;企业汇算清缴所得税典型事例;亏损企业亏损情况及原因分析和亏损抵补情况;减免税管理及减免税款情况;境内外投资收益补税情况;汇总纳税企业汇总纳税情况和汇总纳税成员企业申报纳税情况,向总局汇总纳税的我市被监控企业申报监控情况。

  2.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总结报送的时间及要求。主管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总结要以正式文件于汇算清缴年度终了后的4月25日前报送市局。市局汇总后按规定时间报送总局。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税源统计表按规定填制后,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总结一并报送市局。市局汇总后报送总局。

  3.为了及时掌握汇算清缴工作情况,做好总结工作,于汇算清缴年度终了后的2月底前采取市局召开汇报会和主管税务局报送文字材料的形式对汇算清缴工作进行小结。小结的内容包括:汇算清缴进展情况、汇算清缴户数及其占总户数的比例、未申报企业及其原因、汇算清缴工作中亟需解决的问题、尚需进行的工作。

  五、税务稽查

  企业汇算清缴所得税及纳税申报工作结束后,根据税政部门筛选情况或稽查部门工作总体安排和要求,主管税务局要安排进行税务稽查。税务稽查要作为主管税务局的总体工作之一,统一安排、突出重点、有计划、有针对性的进行,要注重实效、避免重复稽查。对经营稳定、核算好、纳税好、并报送中介服务机构查账鉴证报告的纳税人,原则上不每年进行税务稽查,但保留稽查权,并对重大问题有延申稽查的权利。对其他纳税人原则上每三年安排一次稽查。对于稽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严格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筛选稽查的重点企业应是:

  1.汇总纳税成员企业;

  2.常年亏损企业;

  3.减免税企业;

  4.经营和财会管理混乱的企业;

  5.历年检查中问题较多的企业;

  6.有帐外核算的企业;

  7.主管税务局认为应该稽查的企业。

  本《通知》自199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起实行。实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以便研究完善。

  附件:

  1.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填报说明。(略)

  2.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表及填报说明(含企业弥补亏损审核表)。(略)

  3.企业所得税减免项目表及填报说明。(略)

  4.投资收益纳税计算表及填报说明。(略)

  5.企业技术进步费用抵扣所得额审批表及填报说明。(略)

  6.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查账鉴证表、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查账鉴证表及填报说明。(略)

  7.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情况小结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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