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税地[1991]113号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转知《国家税务局关于物资订货合同印花税确定纳税人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1-11-18
摘要:因此,经研究决定,根据现行有关规定,为有利于此类合同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凡由主管单位代签的计划物资定货合同,由办理收货并结算货款的需方在接到合同文本时,缴纳印花税”。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转知《国家税务局关于物资订货合同印花税确定纳税人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税地[1991]113号       1991-11-18


  近接国家税务局给北京市税务局的国税函发[1991]1415号关于物资订货合同印花税确定纳税人问题的批复》内称:“来文反映,一些计划物资的分配采取直达供货的方式,订货合同由物资管理部门或需方的主管部门代需方与供方签订。合同签订后移交需方执行,由需方直接收货和向供方支付货款。代签合同的部门或单位将合同移交需方执行后,一般不再留存合同文本,如由代签人代理纳税,不便于税务管理和纳税资料的保管。因此,经研究决定,根据现行有关规定,为有利于此类合同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凡由主管单位代签的计划物资定货合同,由办理收货并结算货款的需方在接到合同文本时,缴纳印花税”。现转知你们,请遵照执行。但对由主管单位代签的计划物资订货合同,合同文本留存于代签单位的,仍应按我局沪税地[1991]81号文第一条规定由代签单位办理贴花。

上海市税务局

1991年11月18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