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地税营[1995]70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确定旅行社应纳税营业额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5-01-25
摘要: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局总局[94]财法字第53号《关于执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确定旅行社应纳税营业额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确定旅行社应纳税营业额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营[1995]70号               1995-01-25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燕山支局、市局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局总局[94]财法字第53号关于执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确定旅行社应纳税营业额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通知中所提其他代付费用属于旅游企业代收代付的有关费用,文娱费、行李托运费、票务费、专业活动费、陪同劳务费、宣传费、保险费、机场费。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五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