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国税函[2008]228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第一批老长贸合同审批合格名单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2-10
摘要:为简化工作程序,对涉及文件所附合同的出口货物,各单位在日常审核时应要求企业单独申报、单独录入,并按照2007年7月1日以后的退税率审核出口退税,待合同执行完毕再按照调整前的退税率进行清算。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第一批老长贸合同审批合格名单的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函[2008]228号              2008-12-10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第一批老长贸合同审批合格名单的通知》(国税发[2008]103号)文件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简化工作程序,对涉及文件所附合同的出口货物,各单位在日常审核时应要求企业单独申报、单独录入,并按照2007年7月1日以后的退税率审核出口退税,待合同执行完毕再按照调整前的退税率进行清算。

  二、合同执行完毕进行清算时,各单位应对备案合同的主要内容与实际出口货物的相关内容重点进行审核。对符合文件规定条件的出口货物因退税率差需补退的退税款,各单位经审核无误后退付企业。对出口单价更改或实际执行时间不足1年的,以及备案合同项下出口企业、外商、出口商品名称等其中1项内容发生变化的,该合同备案金额以内的出口货物应按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办理退税,不再进行调整。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2008年12月10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