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工商规[2015]86号 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工商局关于加强企业信用约束的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08-18
摘要:对企业实施信用约束是工商部门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立足工商职能实施的创新性措施。市局各部门、各区局要切实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管理方式和机制,积极稳妥地推进信用约束工作的落实。

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工商局关于加强企业信用约束的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

武工商规[2015]86号         2015-8-18

各区局,市局机关各部门:

  经研究,现将《武汉市工商局关于加强企业信用约束的工作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年8月18日

武汉市工商局关于加强企业信用约束的工作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落实商事制度改革要求,强化对企业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对企业信用约束的力度,有序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市政府《关于加快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推进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武政[2014]80号)和《武汉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14-2015年工作要点》(武信用文[2014]2号)文件的精神,结合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现就加强企业信用约束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实施依据

  (一)《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

  (二)国家工商总局、省政府、省工商局、市政府和市工商局现行有效的相关规范性文件。

  二、约束情形

  有以下情形的,工商部门应当对其实施信用约束:

  (一)企业依法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

  (二)企业依法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采取信用约束措施的情形。

  三、约束方式

  (一)认定(评定)限制

  1.工商部门对企业进行认定(评定)时,应当查询企业信息公示情况,未及时、真实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和其他应当公示信息的企业,不纳入认定(评定)范围。

  2.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当年不得参加以下认定(评定):

  (1)“湖北省著名商标”、“武汉市著名商标”的申报和认定;

  (2)全国、湖北省、武汉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申报和认定;

  (3)湖北省、武汉市“文明诚信”市场、国家级、省级、市级“文明诚信”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申报和评选;

  (4)湖北省、武汉市广告领军企业、领军人才、重点服务业企业的培育,中国广告企业资质一级、二级、三级的推荐和认定;

  (5)其他由工商部门组织或参与认定(评定)的省、市、区荣誉称号。

  3.两次以上因相同情形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或者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两年内不得参加认定(评定):

  4.对符合条件参加认定(评定)并进入公示期的企业,在公示期内发现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若在公示期结束前未及时改正,则取消其认定(评定)资格。

  5.对于在认定(评定)后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责令其及时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取消其认定(评定)的称号或报请上级机关取消其认定(评定)的称号。

  6.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永久取消其参加认定(评定)资格。

  7.对于上级机关和其他部门组织、工商部门参与的认定(评定),由工商部门如实向组织认定(评定)的单位披露企业的不良信用信息。

  (二)行为限制

  1.对未按规定公示年度报告和其他信息的企业,在办理变更、备案等登记事项时,要求其完善公示信息。

  2.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应当依照相关规定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后,再申请办理登记事项的变更。

  3.公司出资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过公示系统对社会公示,未公示的,不予办理公司章程备案和股东变更登记。

  4.对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企业,不予办理登记事项。

  5.对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法院确定的失信被执行人实施任职限制,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不良信息公示。加强信息归集和信用管理,将经营异常信息、行政处罚信息、严重违法信息、司法协助信息等不良信用信息通过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外公示。

  (四)其他信用约束方式。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地方政府关于信用约束的有关规定,从其规定。

  四、工作机制

  (一)强化信息公示。在全市各级工商办事窗口设置专栏,敦促企业及时、真实公示年度报告和其他信息。各级工商部门应按规定将企业注册登记、备案、动产抵押登记、股权出质登记、行政处罚、公示信息抽查等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二)行政救济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信用约束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三)信用修复机制。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采取教育、引导等手段,帮助有违法失信行为的企业重塑信用。

  (四)协同响应机制。加强市局、区局和工商所的协调与配合,实行上下联动。市局各职能部门要建立健全企业信用记录,积极推进政府部门间企业信用信息共享与运用,努力构建部门联合惩戒响应机制,实现部门联合惩戒。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企业信用约束是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加强企业信用监管的有效手段,市局各部门、各区局要站在充分发挥职能、推进信用监管的高度加强信用约束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将信用约束落实到工商行政管理各项工作之中,并作为工商部门新的管理方式和措施,推进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创新管理方式。对企业实施信用约束是工商部门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立足工商职能实施的创新性措施。市局各部门、各区局要切实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管理方式和机制,积极稳妥地推进信用约束工作的落实。

  (三)加强宣传引导。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宣传引导力度,采取媒体宣传、上门指导、集中宣讲等多种方式,做好各项政策法规的宣传解读,便于企业知晓、遵守和执行。要加强行政指导,强化企业自律责任,促进企业自我管理、自我规范,增强诚信意识,营造良好氛围。

  全市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约束参照此意见实行。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如遇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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