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等17部门关于印发云南省激励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若干措施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2-11-22
摘要: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每条具体措施由责任单位负责解释和推动实施。我省前期有关政策与本措施不一致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等17部门关于印发云南省激励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精神以及省委常委会议要求,推动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增产增效,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16个省级部门研究制定了《云南省激励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若干措施》,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云南省发展改革委 云南省科技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云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水利厅

云南省应急管理厅 云南省国资委 云南省林草局 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昆明海关

云南省税务局 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 云南银保监局 云南证监局

2022年11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激励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落实十一届省委常委会19次会议“出台激励政策,推动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增产增效”要求和“十四五”规划纲要的主要任务,把技术改造作为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引导和鼓励工业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加快企业智能化、绿色化、服务化、高端化、集群化转型升级,提升产业能级,着力构建现代产业体系,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强化导向引领

  (一)支持智能化改造。支持企业应用智能装备与系统、物联网技术、大数据应用等新一代技术实施智能化改造,择优按不高于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重点支持国家级、省级智能制造标杆企业实施的智能化改造项目、省级智能制造示范项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负责)

  (二)支持绿色化改造。支持钢铁、有色、化工、建材、造纸等行业企业应用先进节能节水节材降碳等绿色工艺、技术及装备,实施以节能、节水、清洁生产、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和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等为重点的绿色化改造,择优按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支持服务化改造。支持制造企业聚焦核心业务和产品,向总集成总承包、全生命周期管理、个性化定制、工业设计、供应链管理优化、共享制造、检验检测、在线监测、远程运维等服务领域延伸实施改造和服务平台建设,择优按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800万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负责)

  (四)支持高端化改造。支持优势行业领域企业实施产品升级换代、附加值提高、产品质量提升改造项目;支持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流程、新材料和先进制造系统、智能制造设备及大型成套技术装备等实施技术改造;支持国家级、省级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围绕优势细分产品领域,实施提升生产工艺或技术、扩大生产规模等技术改造,择优按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企业使用符合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产品的技术改造项目,列入重点支持范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负责)

  (五)支持集群化改造。支持生物制品、现代中药、绿色食品加工、绿色铝、绿色硅光伏、绿色硅化工、有色金属新材料、稀贵金属新材料、石油化工、精细磷化工、新能源电池、先进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等标志性产业链培育打造、促进上下游产业协同发展的集群化改造重大项目,择优给予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的补助。(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配合)

  (六)支持优质中小企业改造提升。支持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3类优质中小企业提升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加大研发投入,实施技术改造、数字化转型和智能化升级,择优按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800万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负责)

  二、提升创新能力

  (七)支持研发创新平台。支持企业新设立创新平台,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新设立的具有研发能力的科技创新组织,且企业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超过1.5%(含)的,给予一次性后补助经费30万元。支持企业创建省级及以上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企业)等优势创新平台。(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支持关键共性技术攻关。支持重点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研发攻关,对关键共性技术攻关揭榜制项目,按不超过项目科技投入额的4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省级及以上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制造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新型研发平台的关键共性技术攻关项目,择优按不高于项目研发投入和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支持创新成果转化。支持重点产业科技成果转化,提升产业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对科技成果成功转化的,给予成果受让企业一定比例的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鼓励创办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对促成不低于3项科技成果在省内转化的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年度技术交易额度在2000万元(含)以内的,给予1.5%的一次性补助;2000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1%的补助;最高可补助100万元。支持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提供共性技术研发、中试、工业性试验、工程化开发等服务,根据绩效考评结果给予运行补助,每个机构每年最高可补助200万元。支持成果转化类科技揭榜制项目,按不超过项目科技投入额的4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省科技厅牵头负责)

  (十)推动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推动大企业、中小企业联合科研院所、高校等组建一批大中小企业融通、产学研用协同的创新联合体,鼓励承接科技重大项目,加强共性技术研发,支持企业融通创新。推动各类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库、数据库向中小企业免费开放,完善科研成果供需双向对接机制,促进政府支持的科技项目研发成果向中小企业转移转化。鼓励大企业先试、首用中小企业创新产品,促进中小企业配套产品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优化政策环境

  (十一)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积极争取中央技术改造方面的资金支持。统筹省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等,加大支持企业技术改造的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州、市设立或依托相关专项支持企业技术改造。(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州、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优化项目审批流程。依法依规推行“容缺受理+并联审批”等工业项目审批机制,着力破解项目审批环节多、耗时长等问题。项目用地审批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规划批复前,工业用地应符合已划定的“三区三线”等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并按规划过渡期政策执行。加快推行开发区区域评估报审制度,以省级以上开发区为重点,组织对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环境影响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涉及工业项目建设的事项进行区域评估,形成并公开区域评估成果。鼓励州(市)在省级以上开发区试点开展节能审查区域评估。行政审批部门直接使用相关区域评估成果,对符合承诺制适用条件的工业项目开展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区域评估成果不能满足相关要求的特殊项目,可单独进行评估或补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应急管理厅、省林草局,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支持“零增地”技术改造。允许“零增地”技术改造项目先建后验、按需报审。支持企业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依法依规按照程序提高现有工业用地土地利用强度、增加容积率,对其不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支持“进区入园”技术改造。支持现有骨干企业搬迁改造、提档升级,对进入各类开发区、产业聚集区实施迁建扩建的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地方政府可比照招商引资项目落实有关优惠政策。(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加大建设用地保障力度。对工业和信息化高质量发展“3个100”重点项目优先保障项目建设用地。对我省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照不低于所在土地等别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但不得低于该项目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有关费用总额。(省自然资源厅牵头,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落实促进技术改造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用活用好现行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设备、技术等生产要素,增值税进项税额按规定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西部大开发、高新技术企业减免所得税;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等。(省税务局、昆明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金融支撑

  (十七)拓宽技术改造融资渠道。深入推进“政银企保”对接机制,每年向银行等金融机构推荐一批优质技术改造项目。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用金融科技手段,提升信用评价和风险管控能力,加大对企业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的贷款投放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上市、融资租赁、股权投资等方式进行技术改造。鼓励融资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开展互信合作支持企业实施技术改造。(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保监局、云南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促进科技金融融合发展。对金融机构在科技创新融资评价体系下发生的贷款,按当年新增贷款风险额度给予一定补助,年度补助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对银行为科技型企业提供科技创新融资贷款及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服务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按年度支出费用总额给予一定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采用省级科技创新券方式减免科技贷款担保费的担保机构,按年度新增科技贷款担保额给予一定的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科技型企业获得的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按贷款利率给予一定的贴息补助,年度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科技型企业在科技创新融资评价体系下发生的贷款,按贷款利率给予一定贴息补助,年度补助最高不超过120万元。(省科技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每条具体措施由责任单位负责解释和推动实施。我省前期有关政策与本措施不一致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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