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国税流便发[2008]10号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32.5普通水泥产品停止执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8-05-16
摘要:依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07年11月9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2007)精神,取消普通硅酸盐水泥中32.5级品种,保留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灰硅酸盐水泥、粉煤灰硅酸盐水泥、复合硅酸盐水泥中32.5级品种。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32.5普通水泥产品停止执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甘国税流便发[2008]10号       2008-05-16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依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07年11月9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2007)精神,取消普通硅酸盐水泥中32.5级品种,保留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灰硅酸盐水泥、粉煤灰硅酸盐水泥、复合硅酸盐水泥中32.5级品种。此项标准自2008年6月1日起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标准,各地国税机关在审核办理32.5普通水泥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即征即退政策时,应把握好时间界限问题,即企业6月1日后生产的32.5普通水泥不得享受此项优惠政策;已认定为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并经省局批准的企业在6月1日前生产的32.5普通水泥继续享受优惠政策,但要做好库存产品的盘库清查工作,主管税务机关应于6月10日前现场核实完毕,经税企双方签字盖章认可的库存产品数量留存备查,同时上报市、州国税机关备案;其库存产品在6月1日后销售的,可继续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对于省局已经批复的《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中32.5普通水泥享受此项优惠政策自2008年6月1日停止执行。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2008年5月16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