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即买即退”便利化服务试点的通告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24-09-14
摘要:本通告未尽事宜,按照《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的公告》(2015年第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点)>的公告》(2015年第41号)等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即买即退”便利化服务试点的通告

  为进一步提升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服务的便利化和满意度水平,按照《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等规定,在本市部分退税商店试点开展离境退税“即买即退”便利化服务工作。现将具体事项通告如下:

  一、试点服务方式

  境外旅客在试点开展离境退税“即买即退”服务的退税商店(以下简称“试点商店”)购买退税物品并按规定取得发票、《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后,可以当天向“即买即退”代理机构指定的“即买即退集中退付点”(以下简称“退付点”)先行领取与退税物品应实退税款等额的人民币现金。

  二、试点商店

  第一批试点商店名单见附件。

  三、“即买即退”代理机构

  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

  四、适用情形

  除符合现行离境退税相关规定外,境外旅客如果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自愿选择试点服务方式:

  (一)所购退税物品及申请办理“即买即退”服务的退税商店,属于成都市试点商店名单范围;

  (二)本人自愿承诺于购物开单后17日内从成都天府国际机场口岸离境、所购退税物品由本人随身携带或随行托运离境;

  (三)本人持有可操作预授权担保的信用卡且予以同意;

  (四)同一人单次拟先行领取与退税物品应实退税款等额的人民币现金不超过1万元(含1万元)。

  五、办理流程

  (一)购物后“即买即退”。境外旅客在试点商店购买退税物品后符合试点适用情形的,向试点商店索取发票和退税申请单前往退付点,可以在提供本人所持信用卡并办理足额预授权担保后,先行领取与退税物品应实退税款等额的人民币现金,并自愿承诺自试点商店开具退税申请单后17日内从成都天府国际机场口岸离境。

  开具退税申请单后17日内,境外旅客未从成都天府国际机场口岸离境的,或因其他原因需要进行预授权扣款的,由“即买即退”代理机构通过信用卡预授权担保扣回先行所支付的资金。

  (二)离境时海关验核确认。境外旅客在成都天府国际机场口岸离境时,应当持所购退税物品、《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退税物品销售发票向海关申报并接受海关监管。

  对境外旅客非经成都天府国际机场口岸离境的,或者未向海关申报并接受海关监管的,由“即买即退”代理机构通过信用卡预授权担保扣回先行所支付的资金。

  (三)“即买即退”代理机构审核。待海关验核确认后,“即买即退”代理机构应对相关资料、数据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由“即买即退”代理机构解除信用卡预授权;不符合规定的,由“即买即退”代理机构通过信用卡预授权担保扣回先行所支付的资金。

  境外旅客自开具退税申请单17日以后离境且“即买即退”代理机构已实施扣款的,“即买即退”代理机构不再受理所对应的退税申请。

  六、币种、支付方式

  退付点支付境外旅客的款项币种为人民币,支付方式为现金。境外旅客可以选择人民币现钞或数字人民币。

  七、其他事项

  本通告未尽事宜,按照《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的公告》(2015年第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点)〉的公告》(2015年第41号)等规定执行。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特此通告。

  即买即退税商店名单(第一批)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

2024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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