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宿和餐饮业”财税政策汇总

来源:税屋汇总 作者:税屋汇总 人气: 时间:2009-01-01
摘要:服务性单位从事餐饮中介服务的营业额为向委托方和餐饮企业实际收取的中介服务费,不包括其代委托方转付的就餐费用。


住宿业企业疫情期间的财税应对措施

  一、住宿业企业收入端

  1.接待滞留旅客

  【业务描述】春节期间某些酒店按照市政府的安排,专门接待疫区滞留该市的旅客。

  【解析】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执行。住宿服务属于生活服务范围,酒店为疫区滞留旅客提供的住宿服务,可以按照规定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优惠。

  2.订单变更

  【业务描述】由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在全国快速蔓延,很多酒店都接到顾客变更订单的要求。

  【解析】订单变更可能发生在开具发票后或付款后,从而导致企业相关销项税的计算与实际销售收入不匹配并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企业需要对合同相关条款进行调整或修订以确保推迟付款或订单延误的情形下能够合理规划企业的增值税销项税计算。

  3.订单取消

  【业务描述】随着疫情的进一步蔓延,很多顾客都提出了取消订单的要求。

  【解析】除了上述提及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的情形外,在某些情况下,合同可能会终止或违约,从而触发合同中的罚款、额外费用、罚息或没收押金的相关条款。企业需要仔细考虑这些事项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4.临时被政府征用

  【业务描述】疫情防控期间,部分酒店临时被区政府征用,用做临时隔离观察点。

  【解析】疫情防控期间,对于房产或土地被政府应急征用的企业,或者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相应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5.变卖备货的新鲜食材

  【业务描述】许多住宿业企业春节前已接受年夜饭等餐饮预定,提前备货了大量蔬菜、鸡蛋等新鲜食材,受疫情影响酒店停业,购进部分新鲜食材已变质,减少损失部分酒店采取变卖备货的新鲜食材。

  【解析】就变卖备货新鲜食材取得的收入,作为收入处理还是可以直接抵减实际受到的损失,目前实操口径中尚未明确具体的财税应对措施。企业应当密切关注这一特殊时期各地税务局是否会提供进一步指导和明确,并确保作出有效应对。

  二、住宿业企业成本费用端

  1.员工安全和福利相关支出

  【业务描述】许多企业在疫情期间可能都会向员工提供安全保障用品,包括口罩、洗手液和防护用品等,以及在线培训和远程工作相关支持。

  【解析】根据相关增值税规定,用于集体福利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是,相关采购支出如果是用于为员工提供完成工作所必须的安全设施或用品则可以抵扣。实操中相关区分界限并不明确,企业应当密切关注这一特殊时期各地税务局是否会提供进一步指导和明确。

  2.房租租金

  【业务描述】酒店作为租户从业主租入房屋开展住宿经营活动。疫情期间一些地方政府呼吁业主考虑减少甚至免除受影响企业或个人租户的租金。

  【解析】住宿业企业和业主应当仔细考虑安排租金调整或减免的形式,如果业主和租户需要对未来期间的租金进行重新谈判,企业应当考虑签订补充协议明确记录相关租金调整事项。如业主对租户给予租金减免,可能存在业主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的情形,企业也应当关注并确保作出有效应对。

  3.存货损失

  【业务描述】许多住宿业企业春节前已接受年夜饭等餐饮预定,提前备货了大量蔬菜、鸡蛋等新鲜食材,受疫情影响酒店停业,购进部分新鲜食材已变质,因而遭受损失。

  【解析】因疫情强制停业所造成的存货损失,应属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不属于因管理不善所造成的非正常损失。根据财产损失的相关规定准备备查资料

  4.可弥补亏损结转年限

  【业务描述】受疫情影响,停业会对住宿业企业面临形势严峻,许多企业将会出现入不敷出、账面亏损的情况。

  【解析】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享受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应当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其具体样式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三、现金流角度

  1.延期缴纳税款

  疫情防控期间,因受疫情影响,纳税人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申报有困难的,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对因疫情影响导致按期缴纳税款有困难的,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最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对因疫情影响未能按期申报、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可免除相应的滞纳金和税务行政处罚。

  2.延期缴纳社保

  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将1月、2月应缴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3月底。对旅游、住宿、餐饮、会展等受损严重行业企业,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可将疫情影响期间应缴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6月底。缓缴期间免征滞纳金。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

  3.金融政策支持

  各银行机构通过调整区域融资政策、绩效考核办法等措施,提升金融供给能力。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住宿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加大信贷支持,通过变更还款安排、延长还款期限、无还本续贷等方式,对到期还款困难企业予以支持,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加快建立线上续贷机制,如因疫情影响导致贷款逾期,可合理调整有关贷款分类评级标准。

  四、疫情期间企业税收管理优化措施

  在很多情况下,企业可能会由于各种原因出现未享受到其依法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情况。这往往可能是因为需要制定或完善内部行政管理流程、未及时了解到新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等。在这一困难时期,现金流关乎企业的生死存亡,企业税收管理优化措施并定成为企业关注焦点。

  为协助企业更好的发展,应对这一困难时期,我们提供了一些税收管理优化措施供企业参考。

  1.完善近期税务申报工作:跟踪了解征期变化、关注税务机关在税务服务方面的新措施与安排

  2.足额享受税收优惠:跟踪了解税收政策、梳理业务准确判断税收优惠享受情况

  3.有效管理合同条款变更和发票开具风险:对于订单变化加强合同管理、加强发票管理

  4.优化税务现金管理:梳理和识别企业现金流预警信号、最大化进项税额抵扣、评估纳税资金需求

  五、迫切关注的后续支持政策建议

  综上,我们建议住宿业企业持续关注当地政府对中小微企业停业期间给予的金融、财政、税收等优惠政策。同时,在疫情期间,被区政府征用用做临时隔离观察点的住宿业企业可能在疫情过后需要一定的恢复周期,历经更长的停业周期才能对外营业、以及顾客日后选择入住酒店时的担忧与顾虑,这都会直接或间接的加大企业所实际承担的运营成本,基于这种情况下有关主管部门是否能够给予更大力度的政策支持还有待观望。  


酒店行业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及账务处理要点<郑宏明2020年11月>

  1、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例如:A公司销售商品1000元(不含税),收到货款1090元,账务处理:

  平时销售时按正常业务做:

  借:银行存款/库存现金109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90

  月底把免征增值税做如下处理: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90

  贷: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90

  2.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

  【享受主体】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

  【优惠内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按规定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应当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

  【政策依据】(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账务处理:无

  3、如果外购蔬菜、肉类、油等初级农产品,如果对方是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农产品的,可以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有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作为增值税进项税抵扣。

  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账务处理如下:

  收购1000元的农产品,发票金额为1000元,付给农民1000元,会计分录如下:

  借:原材料等1000/(1-1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000x13%)

  贷:银行存款(发票注明金额)1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所以,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准予按照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抵扣。收购农产品在税法上讲是要进行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

  4、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的相关规定扣除率调整为9%)。

  例:收购材料一批,收到小规模纳税人开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1000元,用银行存款支付,会计分录如下:

  借:原材料1000-(1000/1.03)*0.09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000/1.03)*0.09

  贷:银行存款1000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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