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0]50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库存商品棉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0-07-03
摘要:对能够准确分清的可补提进项税额的库存棉,可直接计算;对不能准确划 分的,可按以下公式计算确定: 分年度分等级收购的免税商品棉的库存数量:分年度分等级商品棉的库存数量× 当年外购免税棉的收购成本占当年外购商品棉总成本的比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库存商品棉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0]504号  2000-07-03

  税屋提示——依据国税发[2006]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6年04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计委等五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棉花销售有关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计电[2000]33号)法规,对棉花经营企业库存商品棉按13%的抵扣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为统一、规范1999年7月31日前库存商品棉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方法,现就有关具体操作办法明确如下:

  一、进项税额补提范围2000年4月末库存的1999年7月31日以前收购,并按10%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库存商品棉。

  二、补提进项税额的计算方法

  (一)对能够准确分清的可补提进项税额的库存棉,可直接计算;对不能准确划分的,可按以下公式计算确定:分年度分等级收购的免税商品棉的库存数量:分年度分等级商品棉的库存数量×当年外购免税棉的收购成本占当年外购商品棉总成本的比例。

  (二)应补提的进项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应补提的进项税额:=∑分年度分等级收购的免税商品棉库存数量×按不同年度国家确定的收购单价x3%。

  三、具体要求

  (一)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认真审该可给予补提进项税额的库存棉范围,要做到财物对应核实。棉花经营企业补提的进项税额可一次性抵扣。

  (二)为便于国家税务总局掌握进项税额的补提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须于2000年7月31日前将抵扣情况报送总局(流转税管理司)。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〇年七月三日

标签: 批发和零售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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