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地税合作规范3.0》要求国地税针对国际税收管理的五个事项这样进行合作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 人气: 时间:2016-08-17
摘要:2016 年6月21日, 税总对《合作规范2.0版》进行了升级完善,发布了《合作规范3.0版》(详见安徽黄山市国家税务局管网 http://www.ah-n-tax.gov.cn/hsgsww/ztzl/zgtzgg/xgwj/201607/t20160726_2423745.html ),并于7月1日起实施。其中对国际税收管理的五个合作
 

(三十二)协同做好非居民纳税人源泉扣缴管理

1.合作目的

协同管理源泉扣缴类非居民纳税人税收,对非居民纳税人同一所得性质判定保持一致,及时发现税源信息,减少税收流失。

2.合作目标

及时传递非居民纳税人基本情况、合同备案信息及纳税义务判定信息,协同开展非居民纳税人税收管理。

3.合作方式

(1)依托联席会议制度,交流经验,建立协同管理适用源泉扣缴管理的非居民纳税人税收的联合协作机制。

(2)相互传递非居民纳税人的源泉扣缴相关信息。

4.合作流程

(1)双方按月传递非居民纳税人的合同备案信息及纳税义务判定等信息。 

(2)双方按月传递《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项目信息传递表》。主管国家税务局应将扣缴的非居民纳税人增值税信息于次月7个工作日内传递到同级地方税务局。

(3)在日常税收管理中加强协作。对于同一纳税义务人因自行申报和源泉扣缴分属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管辖的,要协同处理。发现存在对方管理的非居民纳税人税源的,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就所得性质划分、税源管理、税款征收等方面形成一致意见。有异议的,报请上级税务机关判定。

5.制度保障

(1)《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第17条。

(2)《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发布)。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税收协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10〕119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5〕128号)。

6.技术支撑

已上线金税三期系统的,依托金税三期应用系统,增加相应模块,实现传递非居民纳税人增值税扣缴信息、《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项目信息传递表》等相关信息功能;暂未上线金税三期系统的,依托税收综合征管系统或其他税收征管软件,实现传递非居民纳税人增值税扣缴信息、《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项目信息传递表》等相关信息功能。

7.牵头部门

国际税务管理部门。

8.合作层级

省、市、县税务机关。

9.落实标准

按月传递非居民纳税人《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项目信息传递表》和增值税扣缴信息,确保项目信息完整,传递及时。 

(三十三)协同做好对外支付税务管理

1.合作目的

加强跨境税源管理,减少税收流失。

2.合作目标

实现对外支付信息及时共享,定时传递对外支付电子信息,确保工作协调一致。

3.合作方式

建立协作监管机制,强化合同备案、申报纳税等信息监管,共同开展对外支付税务管理工作。

4.合作流程

(1)国家税务局每月收到境内机构或个人支付人《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后,应在次月7日内,发送给同级地方税务局。

(2)在后续管理中协调建立协作监管机制,对于发现的问题需要对方协助提供合同备案、申报纳税等其他信息的,应书面提出需求,另一方税务机关要积极配合,及时提供相关资料信息。

(3)任何一方税务机关从外汇管理、商务等部门获取的对外支付信息要实行共享,畅通对外支付信息共享渠道。

5.制度保障

(1)《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第17条。

(2)《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     

6.技术支撑

已上线金税三期系统的,依托金税三期应用系统,增加相应模块,实现传递《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等相关信息功能;暂未上线金税三期系统的,依托税收综合征管系统或其他税收征管软件,实现传递《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等相关信息功能。

7.牵头部门

国际税务管理部门。

8.合作层级

省、市、县税务机关。

9.落实标准

按月传递《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信息,确保项目信息完整,传递及时。 

(三十四)协同开展反避税调查

1.合作目的

强化征管,减少税收流失,提高反避税能力。

2.合作目标

加强协作配合,及时传递相关信息,协同开展反避税调查,确保工作协调一致。

3.合作方式

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及时交换涉及对方税务机关管辖税种的反避税调查信息。

4.合作流程

(1)在开展反避税调查时,对涉及对方税务机关管辖税种的,应及时向对方发出《特别纳税调整工作联系单(适用于信息交换)》。

(2)主管税务机关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涉及对方税务机关管辖的关联方或可比企业相关信息的,应向对方发出书面《特别纳税调整工作联系单(适用于协查)》,接收税务机关应在20日内将有关资料提供给信息请求税务机关。

(3)主管税务机关在反避税调查中,因国税地税管辖权不同需要协调的,逐级报请上级税务机关统一协调,必要时可联合开展反避税调查;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无法协调一致的,应报请税务总局协调确定。

5.制度保障

(1)《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第18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小编按:应该增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内部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12〕13号)。

6.技术支撑

已上线金税三期系统的,依托金税三期应用系统,增加相应模块,实现传递《特别纳税调整工作联系单》等相关信息功能;暂未上线金税三期系统的,依托税收综合征管系统或其他税收征管软件,实现传递《特别纳税调整工作联系单》等相关信息功能。

7.牵头部门

国际税务管理部门。

8.合作层级

省、市、县税务机关。

9.落实标准

按规定时限完成《特别纳税调整工作联系单》的传递和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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