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 财政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清产核资中全民所有制企业中工会资产清查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3-03-30
摘要:由工会经费(包括会员会费、企业按国家规定拨提的工会经费、工会所属事业收入,以及工会接受捐赠及外国援助的其他收入等)形成的资产,属于工会资产,不进行国有资产清查登记,由工会组织进行财产清查登记和管理。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 财政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清产核资中全民所有制企业中工会资产清查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 财政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              1993-03-30

国务院各部门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厅(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总工会:.

  针对清产核资一期试点全民所有制企业中工会资产(以下简称“工会资产”)清查登记出现的有关问题,现依据《工会法》及国家有关政府规定,经共同协商,暂作如下规定,供清产核资扩大试点的企业单位试行。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中工会使用的财产,属于企业提供的,应作为国有资产,按统一规定进行清查登记。

  二、由企业和工会组织共同投资形成的资产、企业投资部分作为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

  三、由工会经费(包括会员会费、企业按国家规定拨提的工会经费、工会所属事业收入,以及工会接受捐赠及外国援助的其他收入等)形成的资产,属于工会资产,不进行国有资产清查登记,由工会组织进行财产清查登记和管理。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和国家行政单位中工会资产的情况登记,比照以上原则办理。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

财政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

1993年03月30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